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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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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汉时期官吏离职审计的规范研究 早在秦汉时期,对于官员的管理就已经有了离职审计这种先进的制度安排,这是我国审计制度和经济法规上的一大创举,与当时古希腊雅典城邦所实行的官员卸任经济责任审查制度不谋而合。这种先进的审计制度,有效地限制了官员在职时的违法经济活动,还延长了官员经济责任的时效,保证了离退休官员退休前的廉洁公正。 1自负其责与三方共审 秦汉时期还出现了针对离任官员的审计原则和方法,《效律》中规定凡是出现调动或离职的官员,其在任时的钱财物资和账目要进行离任审计,在审计后进行工作交接,实行各负其责的原则,如: 实官佐、史柀免、徙,官啬夫必与去者效代者。节(即)官啬夫
2、免而效,不备,代者与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岁,去者与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岁,虽弗效,新吏与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效。 这条律文是秦朝对于新吏、居吏和故吏三者在审计方面的责任规定。新吏,新任之吏;居吏,留任的官吏;故吏,又称去者,即离职的官吏。效代者,核点物资向新任官员交代。此条律文规定:官府中的佐、史分别免职或调任时,官府的啬夫必须同离职者一起核验,向新任者交代。如果官府的啬夫免职时已经核验,再发现不足数,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原任的吏不进行核验,新任的吏在职不满一年,由离职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新任的吏不再承担;如已满一年,虽未核验,也由新任的吏和
3、留任的吏承担罪责,离职者不承担,其余都依法处理。律文对三方的具体责任作了细致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审计时应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以保证审计的客观独立性。对于离职者的审计,负责审计的官啬夫与离职者一起核验后还要向新任官员交接,三者相互监督,保证了审计活动的透明度。 审计核验后,实行责任自负的规定。官啬夫已经核验,再发现不足时,由新任者和留任者承担罪责,可见在最初核验时,留任者和新任者也要参与其中,而不仅仅只是被交代对象,这种制度设计也会督促留任者和新任者加强对离任者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又如: 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吏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
4、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 这是说仓夫和佐吏,如有免职离任的,新任的仓夫、新任的管仓的佐、吏必须按照粮食出入的簿籍加以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向县夫报告,由县夫派人复査,并参加一起出仓。谷物多过应有数的应交官,不足数的依法论处。 2审计责任的时效性 《效律》还对审计的时效性进行了规定。由此律文可知,离职审计结果的有效性是一年,主要是针对未核验的情况,一年内查出问题的,不仅离任者要承担罪责,留任的人也要承担,此处体现了连带责任原则。一年期满后,出现问题的,离任者不再承担罪责,而由新任的吏和留任者承担。此处应主要是针对掌管粮食的官吏,之所以
5、规定一年的期限,可能和赋税交纳以一年为期有关,相应的审计也一般以一年为期。 汉初对于官吏审计有着相似的法律原则,如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中记载:实官史免、徙,必效代实作榖,此处指掌管粮食的官员免职或调任,必须向代替他的人核验。又如:效案官及县料而不备者,负之。审验称量计数不够数的,要令相关责任人赔偿。对于在职官员和离职官员的审计方法和原则,汉律中也有相似的规定: 县道官令长及官毋长而有丞者节(即)免、徙,二千石官遣都吏效代者。唯(虽)不免、送(徙),居官盈三岁,亦辄遣都吏案效之。效案官而不备,其故吏不效新吏,新吏居之不盈岁,新吏弗坐。 这条是对在职官员与离职官吏的核
6、验审计法。此处提出县道官是审计官员的命令发布者,督吏是执行者,不同级别的被审查对象(两千石官、居官满三年)可能要求不同的审计实施者。对于核验离职后的官吏,如果没有和新吏核验,且新吏在职不到一年,则新吏不坐罪,对调任或离任官员的审计有时间的限制,一般也是以一年为期。 不仅对于退休或免职的官员,对于出任其他职位的官员也要进行离职审计,如里耶秦简中的一个案例: 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烦故为公田吏,徙属。事荅不备,分负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钱三百一十四。 此条是秦朝时对调任或离任官员的具体审计事例,烦原为公田吏,调任后审验发现其为公田吏时粮食不够数,判罚他赔偿
7、原有的不足。可见其对官员的审计实行责任制,即使调任也要对其原有职位上的问题承担责任。 秦汉时期已经建立起了系统的审计法,实行自负其责、职务连带、以值量刑等原则方法,对官员的审计已出现了在职审计和离职审计两大类型,并且引入第三方主体共同参与核验,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与客观。对离职官员的审计体现了秦汉吏治思想的进步与超前,可以有效地加强官员的主体责任意识,防止官员在职时的贪污腐败行为。秦汉时期审计法律与相关制度的建立,不仅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督促了官员对其经济职能的切实履行,预防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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