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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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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法律理由关于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法律理由导读:了这类产品的债权债务关系。 理财业务关联交易监管薄弱 在基金和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经常发生以利益输送为特征的关联交易,其实在银行理财产品中,这种现象也大量存在。这种关联交易可以实际是银行理财产品关联方之间的资源和义务以及风险和收益的转移,至于是否收取价款则无关紧要,具体包括三种:一是自我交易。银行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始于2004年,经过八年的发展,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已远超过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总和。巨大规模的理财产品蕴含的法律理由相当复杂,特别
2、是2012年底先后爆发了四起银行理财纠纷事件。有鉴于金融理财产品对我国居民生活的影响与日俱增,有必要对其进行严肃的法律深思,探讨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制规范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加紧理财产品的相关立法,更好地保护金融产品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理财业务的法律本质 关于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含义有两种代表性解释:一是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PSB)的解释,它意指一个通过对客户财富的适当管理而满足其人生目标(如购置房产、组织家庭、为孩子教育进行储蓄或安排退休生活等)的活动过程;二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第二条
3、定义:“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法律理由由..收集整理提供,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两个定义所界定的理财活动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银行与客户之间所形成的特定的商事合同关系,即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专业性的商业服务,使客户的有限钱财能得到最为有效的配置和利用,满足人生目标。但它与一般商事合同的区别是:合同标的是理财师提供理财活动及其应得的对价与客户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和获得理财的收益等,一方当事人是提供专业服务的理财师,而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主要
4、是钱财。既然理财通过商事合同关系来完成,它就需遵循一般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下签订合同,其具体条款由当事人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由约定。 理财业务中的法律困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模糊 商业银行所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种类繁多,理财产品性质各异,而我国法律和法规对此界定也是模糊不清,无法确定理财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5、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这显然符合信托一个很重要的特征——理财资产的独立性。而且在实际运作中,一般是以商业银行名义来管理资产,同时收益归理财产品持有人。这些特征进一步确认理财业务的本质属性是信托关系。但是《办法》对综合理财服务业务的规定又似乎将业务属性定性为委托-关系,尤其是银监会在解释《办法》时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另外综合理财服务业务中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都可以保证理财产品持有人的本金不会受到损失,这实际上明确了这
6、类产品的债权债务关系。 理财业务关联交易监管薄弱 在基金和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经常发生以利益输送为特征的关联交易,其实在银行理财产品中,这种现象也大量存在。这种关联交易可以实际是银行理财产品关联方之间的资源和义务以及风险和收益的转移,至于是否收取价款则无关紧要,具体包括三种:一是自我交易。银行用其管理的理财资产与其自有资产进行交易是典型的,银行同时作为买卖双方。二是银行管理的理财产品与其关系人发生的资产交易。三是银行自身与其管理的理财产品发生的资产交易。我国对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监管薄弱,没有系统规范银行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法律
7、法规,仅仅在银监会出台的部分行政规章或其他监管文件中零星涉及,且相关规定简单、模糊,对理财产品关联交易的性质和范围都没有明确。实践中关联交易的大量发生,不仅给理财产品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同时危及到整个银行业的信誉。 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给予法律的界定和厘清,因而金融消费者的立法认同和司法确认尚处于纸上谈兵。由于我国立法层面并没有承认金融消费者的地位,现有的法律实践主要仍援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没有脱离传统消费者权利体系的框架。虽然这样一种思路和裁判理由在当下具有存
8、在的相当合理性,但是考虑到金融消费者在银行理财产品交易中的信息劣势性以及专业性不足等情况时,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个人理财业务中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形同虚设。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应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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