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执行难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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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刑执行难法律论文罚金刑执行难法律论文罚金刑执行难的立法解决路径摘要:刑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刑罚的轻缓化,而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发挥中心刑的作用是达到刑罚轻缓化的主要途径。我国1997年刑法史无前例地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提高了罚金刑的适用率,但同时也陷入了罚金刑执行难的尴尬境地。笔者通过立法状况入手分析,对罚金执行难问题的原因进行探讨关键词:罚金刑执行立法一、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及其适用现状总则中,对于罚金刑的相关规定在刑法的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其中规定罚金的数额应该依据犯罪的情节来决定。罚金缴纳的时效为随时追缴,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

2、民法院能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判决率比较高,但是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罚金刑事所有刑种中在执行方面问题最多的一个,大量的"空判"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罚金这一刑种在执行中的严肃性。实际上,在国际刑罚轻缓化的大趋势下,各国已经逐渐意识到罚金刑的重要作用。罚金刑的有效性体现在其的普遍适用价值,对于各种严重程度的犯罪都有威慑力。美国每年有数十亿美元的罚金不能缴纳,例如,在纽约市,在所调查的一个地区判处的罚金中,能够缴纳的罚金仅占19%。在另一个地区,罚金的缴纳率仅为14%。二、我国罚金刑立法现状的缺陷(一

3、)罚金数额的裁量原则过于僵硬我国刑法总则中确定罚金数额的标准只有犯罪情节的轻重,明显可以看出这个唯一的确定保准使得罚金刑的确定过于僵化,即缺乏其他的衡量标准,这就忽视了作为财产刑一种的罚金刑,如果不考虑行为人的经济情况,即不考虑所判数额的罚金可被执行的可能性,其结果就是导致罚金刑的高"空判率"的出现。忽视了刑罚的个别化,有些受刑人因家庭贫穷、无固定收入,根本无力缴纳或只能部分缴纳罚金。有学者认为虽然现行刑法没有规定裁量罚金时要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但审判实践中通常是这样做的,但是只有把这样的规定以刑法明确下来,才具有更加确定的强制力。(二)必并科为主的罚金刑

4、配置模式,使得执行率降低。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主要有四种:单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易科罚金制。其中并科罚金制又分为两种:必并科罚金制和选并科罚金制。必并科是指在刑法分则的条纹中,对某种具体罪行所配置的法定刑为自由刑或其他刑种并处罚金刑。选并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纹中,对某一罪行所配置的法定刑种的罚金刑是否与其他刑种并科适用未作硬性规定,而是根据罪行轻重自行选择。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刑的配置中规定必并科的罪名有128个,选并科的罪名有9个,复合罚金的罪名有76个,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法罚金刑配置模式以必并科为主,复合罚金为辅。与中国的这种情况相对照,从世界

5、各国的刑事立法状况来看,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刑法结构的刑法典都很少采用并科制:如瑞士可以并科罚金刑的犯罪有19种,占全部可科罚金刑的犯罪总数的14.8%;奥地利有3种犯罪可并处罚金,占全部可判处罚金刑的3.8%。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官在对大多数刑事案件适用主刑时,必须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刑,法官没有相应的裁量权,只能严格适用,这就大大增加了罚金刑的判决数量,从而使大量罚金刑判决无法得到履行。(三)刑法总则中缺乏对罚金数额的规定,分则中大量规定无限额罚金制世界各国在刑法中普遍在总则中设立了罚金数额的最低标准,如日本刑法在第十五条规定"罚金在一万元以上,但减轻时,

6、可以减至不满一万元。"而我国刑法总则中没有对罚金数额的规定,分则的规定中,无论是根据倍比制,还是百分比制,抑或是数额制,其罚金数额的下限都是比较高的。在犯罪人的非法所得被追缴后最少也要被判处如此高额的罚金执行起来必然遇到困难。目前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裁量权过大,会导致裁量的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逻辑性的强弱,取决于他的消化的好坏,取决于他精力是否充沛,取决于他的弱点,取决于他同被害人的关系,取决于能改变人们容易变化的头脑中的每个事物的形象的各种极微小的原因"。而目前我国法官素质还有待提高,这样的规定往往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四)罚金刑的执行主体不够具体

7、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8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这一规定表明,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应是原审人民法院,但具体是原审法院的哪一个部门负责并不明确,因此导致了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在这样的背景罚金刑执行难法律论文第2页,法院内部机构职责不分明的结果就是对该项工作相互推诿,最终导致罚金刑的低执行率。三、罚金刑立法缺陷解决路径(一)改变罚金刑数量裁量原则为以犯罪情节为主,兼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罚金刑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罚金刑的执行以犯罪人具有向国家缴纳判决所确定的数额的金钱的能力为

8、前提,在确定罚金的数额时,必须考虑判决是否能得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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