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ID:23737400

大小:73.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10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_第1页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_第2页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_第3页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_第4页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3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印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2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

2、建设厅《关于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2]64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属驻穗企业和A收A支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65号)以及省市政府的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住房货m分配管理办法。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意义和目的(一)实行估房货币分配,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可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屮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提高教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和积极性,解决学校住房紧缺的问题。(二)实现住房分配机制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换,推进学校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提高学校住房分配的效率,增加学校住房分配的透明度、可信度。二

3、、住房货rn分配的实施对象(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下列各条件的本校在职在编正式教职工。1.本人及配偶的住房情况通过审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如申诘人到我校工作前己参加工作,则须提交原工作单位的未购房证明,并由原工作单位的房管部门、原居住地市、县一级房改部门市校意见。(2)本人及配偶曾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价返售给原产权单位。申请人须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其已返售住房的证明,并由原工作单位的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及所在地房改部门审核盖章。2.本人及配偶均

4、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3.本人及配偶已停止享受广州巿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即房改租金或廉价租金,下同),已按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标准交纳房租。(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不属于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1.在本方案公布前己出国、出境定居者。2.按照宥关政策规定并经学校批准,由其子女在本校顶职工作而将其本人户口迁回原籍者。3.购买房改房或参加学校集资建房后离婚者。4.违反广州市房改政策或违反与我校所签订的购房协议者。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时间(一)学校按教职工的现聘职务,按穗府[1998]21号文规定的标准(见附表)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计发年限为累计25年,即300个

5、月。(二)1999年12月31日前到校工作的教职工,从2000年1月1日起,按1999年12W31日之前学校聘任职务计发。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时,按变动的职务调整计发。(三)1999年12月31円后到校工作的教职工,按到校吋聘任的职务,从到校工作的次月起计发。(四)教职工同时兼聘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者,按人事处计发国家政策性工资的职级确定补贴标准计发。(五)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者,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变动名册表》,经学校人事处审核,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从其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聘任职务的相应标准计发

6、住房补贴。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一)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⑸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产业管理科提出申请,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五份、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通过后勤产业管理科初审,报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广州市房改办、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报批手续。(二)由省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职工,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建设银行按月将其住房补贴直接发放到建设银行工资卡账号上;非省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职工,由省财政厅委托中国银行将其住房补贴直接发放到学院帐户再转发个人。(三)已领取住房货币分

7、配的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如配偶已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即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优惠政策者,从登记结婚的次月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四)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五)参加住房货币分配者调离我校,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学校产业科负责对其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出具证明并发往其新调入单位备案。(六)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如自动离职、辞职或被除名、辞退、终止劳动合同,自上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