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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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国地资源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建设部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规定

2、,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住房状况,我市廉租住房面积宜控制在每户50—60平方米之间(人均14平方米),以一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厕为主要户型。楼地面和内外墙粉刷全部为普通标准。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

3、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LOcAlhosT市建设局负责安康城区廉租房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招标、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安康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的报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工作。市、县发改委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

4、住房建设用地的审核、划拨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市、县区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税费的核减工作。市、县区物价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制定和保障对象的审查工作。市、县区公安消防、供电、供水、有线电视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

5、设的功能配套工作。第六条市、县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为:(一)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二)城镇领取社会低保的居民;(三)城镇无住房的居民;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房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现有廉租住房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财

6、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计划,专项用于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市区共担。市财政承担廉租房建设所需资金,汉滨区财政承担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货币补贴和租金减免所需资金。市、区财政根据廉租住房资金需求计划将资金划入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第九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以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直管公房改造为主,并按住宅小区商品房建筑面积的8%提供廉租用房。实物配租应面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7、。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登记费;(二)新建廉租住房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定额管理费、墙改费、统筹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道路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除本条(一)、(二)项外,其他收费减半征收;(四)廉租住房收入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第十一条房管部门购买个人居住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免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第十二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侯制

8、度,其程序为:(一)申请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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