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潮安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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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潮安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修订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保障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指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家庭是指我区城镇户籍人口中人均月收入在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0%以内

2、(含本数,下同)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家庭。第四条 低收入家庭中人均月收入在本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可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优惠。人均月收入在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150%至200%的,只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适房、限价房等)或已租住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家庭不

3、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区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税务、公安、统计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 住房保障建设用地,应当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七条 住房保障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

4、、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九条 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纳入住房建设规划,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户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

5、或回购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下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均具有本区城镇户口,且在本区居住或工作;(二)人均月收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三)没有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四)申请人在申请前5年内(以申请人申请之日计算)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五)过去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但

6、已处理终结的。第十一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簿;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经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未享受福利分房或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证明材料; (五)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或违反计划生育已落实处理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以户口簿记载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二)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7、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申请材料送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后,一并报送区住建局。(三)区住建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建局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天;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建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8、(五)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区住建局根据资金和房源情况,按照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申请登记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实行轮候补贴或配租,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属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区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按照保障对象申请登记顺序实行轮候,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分配,实行摇珠或抽签方式择房。第十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本级年度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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