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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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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规范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各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应坚持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困难优先、规范运作、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街
2、道(镇)、区(市)、市三级管理。16第六条 街道(镇)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二)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调查评估、公示、民主评议,进行保障资格的初审;(三)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公示;(四)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的定期核查,并提出保障调整的初步意见;(五)负责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六)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七)管理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统计上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第七条 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和保障方式的确定; (二)编制全区(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负责全区(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发放和使
3、用;(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四)组织开展全区(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五)受理全区(市)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六)负责全区(市)廉租住房保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第八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6 (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二)负责考核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建设;(三)负责管理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发放和使用; (四)受理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五)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普查统计、动态分析
4、、测算保障标准、补贴资金额度等工作;(六)负责审核市内四区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七)负责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第三章保障条件和方式 第九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规定的收入标准;(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定年限;(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由16市、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后,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公布执行。第十一条经审查核定,同时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家庭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5、。第十二条经审查核定,同时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家庭,并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方式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具体条件由市、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制定。第十三条经审查核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以租金核减方式给予廉租住房保障。(一)符合第九条(一)、(三)、(四)项条件;(二)家庭成员已承租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第四章保障标准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的标准分为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标准。第十五条保障面积标准应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标准应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价格计算。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应当
6、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16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标准,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适时调整,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适时调整,公布执行。第十七条租赁住房补贴的面积计发标准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差额。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计发标准为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第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每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额度为家庭人口数乘以租赁住房的面积计发标准乘以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计发标准。第十九条
7、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执行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执行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其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超出部分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第二十条租金核减的面积标准执行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金核减的房屋,其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超出部分按原租金标准缴纳房租。16第五章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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