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关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刑事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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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刑事证明力  [案情]  2003年9月,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下称汽配公司)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张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逮捕。2004年7月,公诉机关以汽配公司涉嫌犯偷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期间,对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处罚决定书所确认的偷逃应缴税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140余万元、增值税30万元。辩护人主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情节不属实,被告不存在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并当庭提交了一份

2、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证据。被告在法庭上否认其实施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此外,辩护人就这一事实问题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税务稽查机关依职权对汽配公司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其认定汽配公司偷税数额是合法、有效的,可以采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的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事实,据此认定被告偷逃应缴企业所得税140余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6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对控、辩双方的证据全面审查后决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后过程,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被告于案发前曾向税务机

3、关申报过亏损,后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对被告应纳所得税额已经进行过调整,所认定的偷税数额是实际应缴纳税额。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将国家机关公文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主要证据的,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客观衡量公诉机关的有罪证据和辩护方的无罪证据的证明力,而不应当简单地对国家机关公文给予司法认知。特别是人民法院认为国家机关公文认定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对国家机关公文中所认定的事实,按照刑事证明标准提供证据。  一、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国家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及程序制作的公文,作为刑事诉讼

4、中的一种书证形式,经常被公诉机关用作证明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在国家机关公文作为有罪证据的场合,法官能否准确裁判国家机关公文的证明力及其证明内容,不仅直接体现着程序的正当与否,而且关乎案件事实的调查质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国家机关公文这一书证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审判实务又必须解决国家机关公文的证明力问题。对于这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案裁判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二、国家机关公文证明力的优势6  根据刑事证据的相关制度及认证原则,国家机关公文在作为有罪证据的裁判过程中,与普通文书相比,其证明力确有其优势。也就是说,将国家机关公文与无罪(罪轻)证据中的普通书证进行

5、比较分析,充分考虑国家机关公文的特殊性,确认其证明力大于普通书证。该步骤是全部裁判过程的起点和基础。  究竟基于何种理由认为国家机关公文的证明力大于普通书证?首先,国家机关公文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书证具有其特殊性:一是,制作主体是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二是,制作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三,制作过程发生在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务当中;其四,在法律效果上会对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如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正是国家机关公文具有的特殊性使其当然地具有其他书证所无法获得的公信力,这种公信力的

6、优势在诉讼程序中则衍生为证明力的优势。  上述结论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得到了肯定和体现。这两部专门的证据规则均明确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据此可以认定,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有罪证据的国家机关公文的证明力,大于无罪(罪轻)证据中的普通书证。  三、与司法认知(当然采信)的差距  综合正反两方面的证据,对国家机关公文的证明内容进行印证与验证,法官应针对疑点,依职权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然后根据调查结果衡量有罪证据是否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该步骤是全部裁判过程的

7、重心和关键。在确认国家机关公文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的基础上,应当着力对以国家机关公文等有罪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认证,审慎考察能否达到刑事诉讼关于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明标准。6  但是,人民法院并不能当然地把国家机关的公文(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除外)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因为刑事证明标准与行政证明标准的严格程度是不同的。从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意义来看,国家机关公文在刑事证据中的地位与作用,只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素材或材料,是法官审查的对象,并非认定案件事实的最终依据。国家机关公文的证明内容经过法官裁量后,可能被认可,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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