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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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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音像资料的法律证明力论文关键词音像资料证据证明力摘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类案件层出不穷,其中在各类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证据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判定依据,越来越显得尤为重要。它作为法律界一项长期研究的课题,被人们广为关注。尤其在涉及到录音、录像、通信、网络等高科技信息技术方面的犯罪案件,对法律的执行和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音像资料是否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尚有争论,但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使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它把视听资料确认为独立的证据。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民事诉讼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正式生效..,其中有条规定:“只有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这一规定则从正面确认了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于是,重又引发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理论上的模糊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为此,我们有必要统一认识,重新讨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录的视听资料是否作为证据使用。那么现在针对私录录音录像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存在的争议,再次我将通过其概念、优点、审判程序、负面影响等几方面进行系统地阐述和分析。针对目前法律界存
3、在的关于私录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较大争议的课题,相关法律界人士都予以了很大的关注。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录音机、摄像机、录音电话等摄录设备的普及,音像资料的制作已经变得轻而易举,其应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加之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由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必然越来越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选择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情况也将会日益增多,在司法实践中最易引起争议的也正是当事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问题。下面针对私录录音录像资料这一课题发表一下个人见解。一、音像资料的概念、优点
4、和录制音像资料的方式(一)录像资料和储存音像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音像资料是否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尚有争论,但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使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已把视听资料确认为独立的证据使用。音像资料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是现代科技发展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音像资料是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运用到侦查活动中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证据种类。除了作为证据
5、所应具有的基本特征以外,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具有自己的一些独特优点:1、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音像资料是运用高科技手段记录下来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原始材料,它所反映的音响、图像不受录制人、操作者或侦查人员思想感情的影响,也不为诉讼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主观意志所制约。只要收集的原始材料,提取物品和输入的信息准确,采用的仪器设备精良,处理和使用的方法得当,就能准确地再现记录的信息,其结论必然准确可靠。2、资料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高度科学性。按照信息论的观点,任何证据都是一定信息的反映,证据所包含的信息
6、量越大,其真实可靠性也越大,证据离案件事实越近,其证明力就越强,在证据学中,为了确定证据效力的强弱,将证据区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上更强得多.而音像资料大部分应属于直接证据,许多案件都是直接运用音像资料进行侦查破案的,..特别是在无法取得其它证据的情况下,音像资料的科学价值就显得更为突出。3、便于保存和使用,具有便利高效性。音像证据记录和再现案件原始的真实情况,所蕴涵的信息量极大。但不需要像其他证据那样建立宏大的档案资料库,因为录音、录像的磁带和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具有
7、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的特点,只要保存好磁带、拷贝、数据不致变形、变质,就可以反复使用,于若干年后仍可重现当时的真实情况,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目前,一些国家已建立起电脑档案中心,对档案的分类、贮存和检索都采用了电子计算机技术,便利了对各种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纂、分类、保存、提取和查阅。过去需要几个人,几十个人花费几天、几十天甚至几个月的时间才能查到的一份资料,现在只需几秒钟在电脑上点击几下就可以查阅所需资料,并打印成文件,利用科学保存和使用音像证据,可以节约几倍,几十倍甚至上千倍的人力,物力和时
8、间,并极大地提高证据的利用率。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还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有利于实现司法现代化。4、当事人秘密制作音像证据具有便利性。与司法人员的秘密制作相比更加是如此。当事人可以随时携带仪器,不受场所与时间的限制,而且不易被对方发现。(二)音像证据的制作方式有两种:一是公开制作方式,一是秘密制作方式。以公开方式制作音像证据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对全社会公开和对特定人公开,前者如海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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