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我国刑事被控方证明责任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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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被控方证明责任问题思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控方/被控方/证明责任  内容提要:在公诉案件中,被控方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法律要求被控方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其范围是:运用证明倒置的情况下、运用证明责任转移的情况下、无罪辩护的积极事实主张、影响量刑的情节的事实主张、推定适用的情况下,等等。被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内容是行为责任,不包括结果责任,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控被方只要履行了“说明”责任,达到了说明的要求即可解除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证明”是证明责任分配的最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诉

2、机关负责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是无罪推定原则一项基本诉讼要求。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162条、43条、45条、46条、150条的规定,证明犯罪构成的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但是,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或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对犯罪构成中的某部分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则由被告人承担。我国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在公诉案件中,嫌疑人和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如追究某类难以证明的犯罪的特殊需要,法律要求被告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担

3、一定的证明责任。体现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我国《刑法》第39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被告人应对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二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82条第2款:“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应对持有物的来源和用途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4、。11  根据通说和我国现行法律,一般认为,我国除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实行证明责任倒置之外,没有关于被告方证明责任的规定。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就被告方证明责任问题的规定太简单、太粗陋。被告方是否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应当承担那些方面的证明责任,我国确立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的面是宽是窄,承担的是证明责任中的哪些内容,证明到何种程度方为有效,是一个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本文拟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原理及参考国外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经验,对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解除证明责任的要求、证

5、明的内容等予以研究。  一、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  我们认为,被告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一)在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对法律规定部分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稀明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特殊的立法目的(如对某类犯罪因其危害性和追究的困难性需采用特殊诉讼手段),或由于案件中某些嫌疑人行为引起的责任”[1],法律规定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对特定问题的证明责任,如果其未能履行这种责任,则可以推定其有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95条的规定,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的其他主要要件事实仍然由控

6、方承担证明责任,但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则应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当检察机关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之后,再由被告方承担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要件真实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合理地说明其巨额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就说明被告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进而断定其巨额财产为非法所得,应予以治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282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1”在这类非法持有型犯罪案件中,被告方应对持有的文件、资料等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如果被告人证明不了其持

7、有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时,法院就可据此推定其为非法持有。我国一些学者甚至认为,“除了持有、使用假币罪外,司法机关只需发现行为持有人持有、私藏、携带、拥有特定物品或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客观现状,便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上述犯罪(排列式罪名中的其他行为自当别论),而无须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态”[2]作为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之一,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系“故意”或“过失”不需要控方进行证明,对于这类特殊犯罪,其该部分构成事实的证明责任实行倒置,由被告方对其持有行为系“合法”承担证明责任。  (二)在适用证明责任转移的

8、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主观证明责任。被告方在抗辩过程中,对其主张的一些积极抗辩事实,应当承担主观证明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关于被告人以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主张的抗辩。如被告有精神病或作案时处于精神不正常的状态、被告人作案时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等,被告方以精神不正常或者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进行无罪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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