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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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证明责任  摘要:证明责任问题在刑事证据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公平公开处理,意义颇大。然而,我国于刑事证据能力方面的研究在整个证据法领域尚处于边缘地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明责任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立法、司法实践上,都暴露出制度体系的匮乏,无疑阻碍了证据制度现代化的进程。因此,立足于刑事证明责任内涵和制度价值的层面,结合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现状,以期对我国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公

2、诉案件;自诉案件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1-0118-028  证明责任在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信息交流和传递日益多样化、电子化的情势下,深入研究刑事证明责任理论,对推动我国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证明责任是指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通过自己的行为对有争议的事实加以证明,如果证明达不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应当提出足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并且所

3、提出的证据是充分的能使法官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犯罪行为是由被指控的人所实施,如果达不到这种证明程度,那么将承担证明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刑事证明责任的制度价值  (一)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审判者只能通过证据证明对案情进行认识和了解。但是并非所有的证明都能将审判者引向案件发生的真实方向,那么进行事实认定和案件裁判时,就有无法准确认识真实的可能,证明标准规则的设定就恰恰使那些值得怀疑或不可靠以及会导致审理者产生不适当偏见的证据排除在法庭调查范围之外,保证事实审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受不当的证据误导

4、,尽可能地消除了事实审理者对案件事实形成错误认识的可能,从而更好地保证案件裁判的公正,以及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而言,一方面将那些与案件事实无实际或没有联系的证据方法排除在诉讼之外,从而保证提交给法庭进行审查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另一方面限制与案件无关的事实资料进入法庭审理过程中,避免诉讼证据调查范围的无限扩大,提高庭审的针对性,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实现诉讼效率。  (三)维护公民合法权利  维护公民

5、合法权益作为法律的目的价值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是无可非议的。在现代诉讼法领域,主要体现为法律赋予公民免受非法追诉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公安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主要是出于对当事人人权的保护,敦促司法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以减少其对公民权利的侵害。8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一)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由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承担。总的来说,检察机关处于控方的地位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公诉人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在侦查阶段中,公安机

6、关承担收集证据的责任,通过法定的程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为以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做准备。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应当向法院提出证据负有举证责任。  检察机关之所以承担举证责任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首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行使控诉职能。绝大多数案件是由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由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其次,由于被告人在诉讼中是检察机关的追诉对象,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被告人没有收集证据的能力。最后,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法律要求提起公诉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7、的程度,如果控方不能举出证据或者举出的证据未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那么法律规定被告人无罪。  公安机关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对于其移送侦查的案件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则将有可能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  (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对控诉负有举证责任8  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自己承担。因为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位置。自诉人理应对其提出的证明自己受伤害的事实提出证明。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由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

8、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从这些规定来看,自诉人也理应承担举证责任。  (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承担举证责任  在现代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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