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水价办法深化水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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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水价办法深化水价改革

2、第1...  贯彻水价办法深化水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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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1...  贯彻水价办法深化水价改革

5、第1...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历经十年磨砺,终于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以部委令联合发布了。他凝结着几届政府和成千上万水价工的心血。1992年,国家计委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列入重工商品价格目录后,水利部党组提出要尽快制定《水价办法》,按照主管部长的要求,水利部财务司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水价调查组,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拟定了《水价办法》初稿。1993年11月

6、,国家计委价格司和水利部财务司在江西井冈山联合召开了有十几个省物价部门和水利部门有关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十年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测算影响、修改上报,反复多次,几易其稿,精益求精,才有了今天的《水价办法》,可见来之不易。这是水利系统的一件大事,是水利经营管理中经济法规的重大突破。它对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对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首先,从法律上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水利工程供水是不是商品,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不仅社会上特别是农村,一直认为水

7、是天上下的,河里流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用水不交钱是天经地义。就是不少从事水利工作的同志对水利工程供水是商品长期难以理解。从全国第一个统一的水费办法,即1965年10月,国务院批转颁发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到1985年国务院第二次颁发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再到1988年《水法》的公布,一直将水利工程供水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称之为水利工程水费。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尽管不少地方政府已制定过水价办法,但从全国来说,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名正言顺地将水费改为水价,这还是第一次。一字之差,其供水的性

8、质发生了质的变化,这表明了依法治水在经济法规上的重大突破。其次,遵循价值法则,维护了供水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水价办法》明确规定了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与其他商品一样遵循价值法则,既要合理补偿成本,又承认了供水应该获得的合理利润,还要向国家承担纳税义务。并规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水价办法》还规定用水户应当及时交付水费,对逾期不交付水费,又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补交水费和交纳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也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和

9、减免水费。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多年来,由于供水水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现行水价严重偏低,农业水价不足供水成本的一半,这种现象长期以来难以调整,供水经营单位严重亏损。用户拖欠水费,甚至不交水费的事情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每当治理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时,把水费也当作加重农民负担的乱收费要求整顿。至于截留、平调、挪用水费,将水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的现象,至今在不少地方仍然存在。《水价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维护了供水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公平公正合理的

10、原则,明确了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规范了供水经营行为。供水作为商品,理应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进行公平公正合理地交易。供水价格的核定,其供水成本是基础,由于水利工程综合利用的特殊情况,《水价办法》规定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供水经营者申请制定和水价格时,应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供水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且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实行计量收费,暂无计量仪器的,也要按管理权限确定计量单位。《水价办法》中的这些规定是公平合理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应该承认我们一些水管单位长期亏损,其水价低是

11、主要原因。但水管单位管理体制不顺,机构重叠,人员超编,成本开支大;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水的损失浪费严重,供水利用系数偏低,计量不准等,供水管理上的诸多问题也是造成供水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水价办法》上述规定,要求供水经营者必须加强经营管理,规范供水经营行为。《水价办法》还规定供用水双方要依法办事,签订供用水合同,谁违反合同,谁就应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所必需的。第四,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仍然是政府的行政职责。水利工程供水既受自然条件影响,也受流域或区域的限制,水又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供水作为商品既要按市场

12、经济规律办事,但由于供水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因而要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水价办法》正是从这点出发作出了相应规定。总则中明确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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