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庭的正当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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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庭的正当性分析摘要:环境法庭从诞生至今,一直受到理论界的关注,作为应对急剧增加的环境纠纷的新事物,其从诞生至今,褒贬不一。在基层设立环境法庭,由于其缺乏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依据,受到理论界的一些批评,本文以能动司法为视角,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分析了环境法庭的正当性,以期为解决环境法庭设立的正当性危机,同时也为环境法庭的完善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关键词:能动司法;回应型司法;环境法庭;正当性分析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11)03-0103-04一、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能动司法(一

2、)司法能动主义的产生:司法审查司法能动的基本宗旨是法官应该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并运用手中的权力,尤其是运用将抽象概括的法律保障加以具体化的权力去实现社会正义。建立在严格法治主义基础上的司法克制是一种严格法律文本涵义至上、法律文本的意义以含义为基础的一种法律解释姿态,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严谨地执行法律的意志,尽可能避免法官个人的信仰与倾向。司法能动主义作为概念第一次使用,是由一位非法律界人士ArthurM.SchlesingerJr.于1947年在《财富》公共杂志为一般读者写的一篇文章中。但是司法能动主义的实践却已经在180

3、3年进行,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对国会立法和州立法进行审查的权力。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确立,可以说是美国司法权范围最重要的扩展,这次审理使司法审查制度得以最终确立,司法能动主义哲学也初露端倪。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社会变革和立法对民权保护的增多,美国社会的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加,司法管辖案件的诉讼种类和范围也日渐扩大,法院的作用和地位也日益突出,掀起了三次大的司法能动主义浪潮:第一阶段是1905年至1937年“洛克纳时代”__保守的司法能动主义时期,这一时期以“进步主义”为幵端

4、最高法院积极干预社会经济事务,否决国会的社会经济立法、维护契约自由原则,实行放任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第二阶段是1953年至1969年“沃伦法院”,这一时期最高法院积极反对种族歧视、维护种族平等,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促进美国民权保障事业;第三阶段是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的判决所引发的司法能动主义,这一时期最高法院将司法审查的干预范围渗透到权力制约、经济、个人权益和社会自治等诸多领域。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历史表明,司法能动主义的核心是对政治问题的干预,要求法官在司法审查案件中偏离既定成文法或先例的规定,以政治信仰或公共政策为指导,对立法和

5、行政部门持怀疑和不顺从态度,通过扩大公民平等和自由权利范围,维护公民的尊严与价值,实现社会公平。正如范进学、冯静所说:“美国司法能动主义哲学首先是基于司法审查制度而来的虽然其本质上强调法官造法,但其前提却是司法审查权的获得,或者说,法院的司法能动以拥有对宪法法律的最终解释权为前提条件,是一种司法性解释的哲学观。”(二)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能动司法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发展黄金期、矛盾凸显期”的转型时期,社会纠纷呈现出普遍性、冲击性、变异性的特点,各种复杂矛盾进入司法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坚守有限性、被动性、中立性的特质规定成为当前司

6、法应对转型社会纠纷失灵的主要原因。司法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回应转型社会,调整司法方法,实现社会正义,走司法能动主义的道路。司法是将静态的法律规范作用于动态的程序及鲜活的案件,将法律预期兑换为现实正义。司法的职责不仅仅指司法审查,通过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达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还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理论行之于实践的活动,通过司法活动对个案纠纷进行救济,实现社会的正义。因此司法能动主义既包含了建立在司法审查的对政治问题的涉入,还包括了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的的司法方法的多样性、能动性。《元照法律词典》对“司

7、法能动主义”词条的界定也反映了这种思想: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司法理论,它鼓励法官摆脱对于司法判例的严格遵从,允许法官在制作判决时考虑其个人对公共政策的观点以及其他因素作为指导,通过判决来保护或扩展与先例或立法意图不符的个人权利。遵循该理论会造成某些判决侵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司法的方法不应当仅仅是单一的、恒定的、中立的,而是多样的、因应的、能动的,如同J?弗兰克所说“更多地回应社会”。其意在说明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可以有条件地突破原来的具有法律条文或者判例的束缚,能动地发挥司法在实现正义中的作用。二、能动司法的本质—

8、—回应型法律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把社会中的法律区分为三种类型或基本“状态”:(1)压制型法__作为压制性权力的工具的法律;(2)自治型法__作为能够控制压制并维护自身完整性的一种特别制度的法律;(3)回应型法一一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求和愿望的一种便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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