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金融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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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金融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2、第1...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人民银行[1992]96号《关于发行1992年金融债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金融债券发行工作,增强金融债券的流通性,提高金融债券的信誉,今年我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在发行方式、计息、兑付办法等方面,较以前年度变动较大,为了做好的发行和管理工作,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金融债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认真执行。在组织发行金融债券过程中,各行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

3、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金融债券实施办法》  经人民银行批准,1992年建设银行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金融债券。为了做好金融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1992)96号文《关于发行1992年金融债券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建设银行是金融债券的债务人。金融债券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组织调运、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第二条1992年全行金融债券发行规模为12亿元.各分行的发行计划,由总行根据各分行兑付到期金融债券及发放特种贷款的情况分配下达(

4、祥见附表)。  第三条各分行要在总行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分配所属有条件的经办行、处发行。  第四条金融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00元、1000元两种,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五条金融债券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城乡居民自愿认购。  第六条金融债券发行期为一个月,即于1992年7月1日起至1992年7月31日止。发行期结束后即可溢价发行,并可进入证券交易机构转让。  第七条溢价发行价格以金融债券票面利率为测算依据。从8月起,发行价在票面额基础上每月上浮8‰,即500元券8月售价504元,九月售价508元

5、(祥见附表),以此类推。原则上,金融债券不跨年度发行。  第八条金融债券溢价部分归发售行作营业收入,清算兑付本息一率按票面额为准。  第九条金融债券采取固定期限、固定利率的形式,即债券偿还期限3年,年利率为9.5%,1992年7月1日起计息;1995年7月1日起一次还本付息,计单利,逾期不再另计付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金融债券票面背书第2条内容,按本条款执行。  第十条1992年金融债券到期后,全国建设银行通兑。  第十一条金融债券的调运工作由证券、出纳和保卫部门共同负责。押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运员守则》

6、。  第十二条金融债券调拨时,由总行开具金融债券调拨单,分行持调拨单和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总行指定地点办理领券手续。  第十三条各分行在发售金融债券以前,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公布债券发行条件,内容要准确、全面。  第十四条金融债券只能在证券营业机构和有条件的储蓄网点对外销售,原则上不得设临时摊点。  第十五条各行在发售金融债券前,必须全部查验、清点原封债券。如发现长短券,应将原捆、原把债券如数保管,清点人员写出现场清点情况,签名后连同有关材料立即逐级上报总行。  第十六条金融债券视同现金管理,发行时不加盖发行戳记。  第十七

7、条金融债券票样和暗记原则上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可以根据需要分发所属后与债券反假工作有关的部门。下发票样单位均要建立票样登记薄,分别载清下发票样单位,收票样单位及经办人等内容。票样暗记要存放在保险柜里,要有专人保管,严防泄漏。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金融债券票样禁止流通。  第十八条金融债券的出入库及发行、兑付核算按建总发字(1992)第77号文《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和兑付债券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办理。  第十九条各分行证券管理部门要建立金融债券资金辅助账和实物台账。资金辅助账要按年度、券

8、别、行处设户,用以反映发售、兑付金融债券的运行过程;实物券台账在祥细记载金融债券发行条件当同时,也需按年度、分券别和行处设户,用以反映未发售、已兑付实物券的收发、上交、销毁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条金融债券采取按计划承销的发售方式。发行后债券资金留在发售行使用,不上交总行。到期兑付时由总行按发行额的本息全数向各分行扣交资金(通过联行划付),集中总行备付(兑付办法另发)。  第二十一条各分行证券主管部门在金融债券发行期内,除了每旬以形式,向总行筹资部门报告发行进度以外,在有价证券统计月报中要按月反映部后行要在一个月内将发行工作第情况,存

9、在的问题及建议书面报告总行筹资上交、销毁及结存情况。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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