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因此,“解雇经理?” 成了公司治理中最基本却又没能回答清楚的问题。④(注:Mark J.Roe,Chaos and Evol ution in Law and Econornics,109 Harv.L.Rev.641(1996)。)或许悄然发生的事情正在 改变着什么,而我们没有察觉。本文的意图就在于通过对现行法上经理地位的观察,引 起更多的学者加入这一问题的讨论。 二、“经理”:初步的法概念分析 (一)大陆法的表达 “经理”一词,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学说与判例中含义相当复杂。采民商分立立法例的国家和地区(如德、日、韩、澳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