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3675762
大小:61.12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09
《企业及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企业及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摘要:在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方面,企业家往往只关注企业建设发展过程中的商业风险、经济风险中以及与经营、管理、生产和销售等相关的民事法律风险,却忽略了最重要的“刑事法律风险”。随着中央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依法治商、建设法治经济环境等商业法律行为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但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和企业家们对真正的法治经济又有多少了解呢?是不是企业聘请了律师就等于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得到预防了呢?下面谈谈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关键词:企业;企业家;刑事法律中图分类号:D
2、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86-02一、简述刑事责任概括地说,承担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其中就严厉的责任就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的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定罪判刑方式,二是定罪免刑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第一种__定罪判刑方式。《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
3、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上述规定看,对单位构成犯罪的,绝大多数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使实行单罚制的罪名,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总之,单位犯罪,无论如何高管人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二、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范围分布及罪与非罪的界限(一)单位犯罪的范围分布笔者统计,单位犯罪涉及到最多的罪名大约有以下一些罪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
4、,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虚假诉讼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单位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二)罪与非罪的界限企业家对犯罪的意识非常淡漠,认为自己的行为都是商业行为、民事行为。其实绝大部分企业家都是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刑法,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了才追悔莫及。《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5、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犯罪概念来看,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以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为标准。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只有严重违法行为才构成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的条件还有很多,其他方面还有如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是否明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危害程度的大小、后果是否严重以及行为是否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等。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从企业
6、内部建设看,企业从设立时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注册行为起直到企业破产清算时的妨害清算、虚假破产行为止,企业所有行为都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其中犯罪行为多发领域为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障、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发票管理、产品质量等各个部门和各个方面。从企业外部关系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可避免地会与行政机关、其他企业、个人以及社会之间发生各种经济往来,其中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合同签订、投资融资、缴纳税收、环境污染、知识产权、行贿受贿等方面。总之,无论是在企业内部管理还是在企业对外关系上,刑法对企业各种行为都做出了相应规范。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中,共有
7、118条罪名规定为单位犯罪,占刑法全部条文26%,占刑法分则具体罪名数量的33.6%,从分则条款数量看,几乎每三个条款中就有一个条款是为单位犯罪而规定的,这一比例是十分惊人的。可见企业从出生(成立)到死亡(注销)的整个发展过程中的行为几乎被刑法全部覆盖。因此,作为企业家应当对刑事法律引起足够重视,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企业和企业家因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四、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意识的缺失是导致犯罪的根源刑罚是所有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中最严厉的制裁方式,轻者可以使犯罪分子失去人身自由,重者会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无数企业家在商业经营过
8、程中不知不觉地触犯了刑法而身陷囹圄,更有甚者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改革开放初期绝大多数企业家“不知”法为何物,不断地跌落在法律的“高压线”上;九十年代中期到新世纪初期,绝大多数企业家仍以“社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