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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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案例分析1.2002年7月10日,某加工厂将其拥有的一辆双排座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3.2万元。同年12月21日,该车在马路上行驶时,与某食品公司的一辆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严重损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东风车司机郭某承担肇事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加工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保险公司提出,造成加工厂车辆损失的全部责任在郭某,加工厂理应先向郭某及食品公司要求赔偿。考虑到加工厂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由保险公司行使加工厂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追偿之后保险公司再向加工厂支付保险金。于是,保险公司持加工厂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向食品公司索赔,要求其赔偿

2、加工厂受损的损失11万元,食品公司未予同意,因此保险公司也未向加工厂支付赔款。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先向加工厂支付赔款后,再于赔偿金额限度内取代加工厂的地位行使其对食品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2.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以投保人的身份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案:   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因为游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

3、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东方明珠电视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东方明珠电视塔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予承保。3.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四川甘蔗,计2000娄,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裂口,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被盗痕迹。卸货后清点实剩货物发现有240娄被盗,还有130娄被冻毁。损失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对其货物遭受的盗窃损失及冰冻损失给予赔偿。请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偿,说明理由

4、。答案: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坏的甘蔗,计370娄。因为被盗240娄甘蔗,属于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给予赔偿。而根据近因原则,盗窃是前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果是包装破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甘蔗冻损的近因只有一个——盗窃,没有盗窃就没有130娄甘蔗冻损的结果。因此,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对于被冻损的130娄甘蔗,保险公司也应进行赔偿。1.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的进口净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分别为38000美元和2200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

5、事故免赔额为50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答案:       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2.某投保人将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保险金额为20万元、3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发生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为3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多少?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多少?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20÷(20+30)=1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30÷(20+30)=18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3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3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6、?   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20÷(20+30)=4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30÷(20+30)=6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1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1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案: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

7、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4.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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