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劳动伤害救济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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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劳动伤害救济的探讨黎虹(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湖南长沙410004)摘要:随着实习教学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高等职业(以下简称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劳动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如何维护实习高职学生的权益成了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实习生权益保护的规定,在实习中受到伤害的高职学生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因此,我国应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以实现对高职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的救济。..关键词:高职院校;实习生;劳动伤害救济;实习教学DOI:10.16083/j.ki.22-1296/g4.2015.05.037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1

2、671—1580(2015)05—0085—03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课题“职业教育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劳动伤害防范与救济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13YJA880068。收稿日期:2014—12—10简介:黎虹(1976—),女,湖南长沙人。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当前,大学生实习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实习是学生检验理论和探索实践的重要方式。尤其在高职院校,“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我国教育部在2006年曾明确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高职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

3、。”目前,多数高职院校采取的都是多种实习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包括实习与就业相结合,学生自主实习与学校安排实习相结合,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本地区实习与跨区域实习相结合,等等。这样的实习方式导致在实践中存在高职学生在实习劳动伤害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现象。一、实习劳动伤害的特殊性(一)实习劳动伤害与一般的学生伤害不同一般的学生伤害发生在校园内,事故调查相对容易,责任认定比较清晰。教育部在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实习劳动伤害一般发生在实习场所及其相关地点,周边人员、情况都很复杂,受伤害的风险较大;发生事故

4、后调查过程长,责任认定相对困难。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学生实习劳动伤害的法律法规,无论在伤害预防还是在伤害处理上,都有一定的难度。(二)实习劳动伤害与劳动者的劳动伤害不同实习劳动伤害的主体是实习学生,普通的劳动伤害的主体是劳动者。实习生是有别于正常劳动者的一种特别称谓,不同于劳动法规定的普通劳动者,也不同于劳务派遣者和非全日制用工。因此,对于实习期间发生的伤害,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不认定为工伤。但由于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作为用工者的实习单位有义务保障实习场地的安全,一旦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工作受伤,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请求实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但与劳动者的劳动伤害不同,实习

5、劳动伤害的责任往往不明晰,而且牵涉到高职学生所属的学校,如果企业和学校互相推诿责任,高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二、实习劳动的法律关系(一)实习高职学生与实习单位、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高职学生通过自己寻找或受学校推荐、委派,需要在没毕业的情况下到实习单位进行学习与实践,在实习的过程中,高职学生所处的环境是实习单位,而不是学校。但从本质上看,实习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续和扩展,是一种特殊的学习方式——将在课堂中学到的理论知识与课堂外(实习场所)的实践活动相互论证、结合与消化。实习是将理论知识进行实际运用、提高高职学生的实践能力、强化学习效果的一种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学校将课堂从学校

6、转到了企业、工厂,将理论教育变为了实践教学。所以说,实习生实习的行为就是一种学习,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实习单位是高职学生进行实践活动的场所提供者,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雇主,与高职学生之间也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实习生的身份本质上还是高职学生,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区别。我国劳动法明确界定了劳动者的范围,即:“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见,实习生并不属于这一范围。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这一规定也表明,满足“在校生”、“助学”等条件的高职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因此,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实习中的高职学生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二)侵权法律制度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实习劳动法律关系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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