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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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述评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directorsandofficersliabbilityinsurance,简称DO保险),是西方发达国家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DO保险主要“为公司、企业及其他机构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对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应负的责任提供保障。”(注:美国特许保险学会(CII)定义。)  一、DO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与现状  各国法律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具体条文会有些差异,但一般都包括:谨慎经营、忠于公司与股东、对雇员负责、向有权知情的人及时如实披露重要信息等。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职业活

2、动,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工作中因自身能力、经验有限或其它一些客观原因而难免会出现过失行为(p;O保险便应运而生。  作为职业责任保险之一,DO保险以法律规定的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应负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其中,民事损害必须是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一般各保险公司都在保单中对过失行为有明确的定义,并以此作为赔偿的依据。  比较典型的“过失行为”是指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或集团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一切实际或企图实施的错误言行、误导言行、疏忽遗漏与违约行为;或者仅因为他们是董事和高级职员对某故事的发生而负有赔偿责任。(注:DonaldS.Malecki,1986,m

3、ercialLiabilityRiskManagementandInsurance.CPCU,I:386.)目前,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因职业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提出的索赔诉讼名目繁多,按照索赔主体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引伸诉讼(derivativesuits),这类诉讼由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提出;另一种是非引伸诉讼(nonderivativesuits),这类诉讼由公司的竞争者、债权人、雇员、政府机构和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提出。  标准DO保险合同一般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称为狭义的DO保险,为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承担的损失提供补偿。另一部分称作公司补偿(panyrei

4、mbursement)。如果公司在保险公司之前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供了补偿,这一部分合同即生效,保险公司将对公司再进行补偿。当公司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供的补偿不足额时,保险公司须把赔偿金分别支付给个人与公司。总之,被保险人或公司不应从DO保险中获得超额利益。  DO保险最早源于美国法律,在美国也发展得相当快。目前全球最大的DO保险承保人主要是美国的保险公司,如丘博保险集团(Chubb)、美国国际集团(AIG)。除美国之外,许多发达国家与地区也都开展了DO保险业务,如英国著名的劳合社(Lloyd‘s)已在世界DO保险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DO保险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成长为一个

5、体系庞大的险种,其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各类补充条款层出不穷。不但大型工商企业,就连中小企业与非赢利机构也越来越多地为其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DO保险。  各大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管理的便利,对DO保险及其相关险种的归类与命名不尽相同:最常见的是按照投保人所属行业归类,主要按赢利机构与非赢利机构划分;赢利机构又可以划分为能源、银行、信托和医疗等行业,然后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保险条款。  有的保险公司则依据投保人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来划分,诸如把公司上市、雇佣事务等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任从标准DO保险中剥离出来,单独设立保单;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先设定一个综合企业管理责任风险(ma

6、nagementexecutiveliabilityrisk),然后按照被保险人的行为性质分为标准DO保险(针对过失行为)和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针对白领犯罪行为的犯罪或忠诚担保保险(crimeorfidelityguaranteepolicy)等险种。  与其他险种相比,DO保险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一方面,因为该险种市场需求大,保费也相对较高,所以DO保险往往是保险公司尤其是一些经验丰富的大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另一方面,由于投资人分属不同行业,经营状况不易把握且第三方索赔的时间和金额也不确定,因此DO保险业务的收入经常发生很大幅度的波动。如丘博公司来源于财产与灾

7、害保险的收入在1998年、1999年分别是8.6亿与9.4亿美元,2000年却因DO保险及相关险种赔偿金额过高而骤降至5.6亿美元。(注:ChubbAnnualReport2000.)  近年来,安然(Enron)与连锁巨人Kmart等大企业的破产导致的索赔案给美国国际集团等主要承保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估计2002年,全美DO保险及相关险种的赔偿金额将由2001年的30亿美元增至50亿美元。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制度  (一)DO保险制度的激励作用  DO保险制度既是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利益的保障,也是对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它对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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