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主义视角下的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共和主义视角下的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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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和主义视角下的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邓可祝摘要:目前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的研究还存在不足,不能有效解释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从共和主义的理念和具体制度来看,环境公益诉讼与共和主义理论存在着较多的契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共和主义。认识到这一点,既有利于更好地理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有利于对我国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判断,更好地指导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共和主义理论基础实践价值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研究热点,

2、但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这一基本问题,我国学界的研究并不多。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也关乎其制度设计。例如,我国现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要是检察机关或环保机关,这种制度设计引起了广泛争议,但各方主要围绕检察机关或环保机关的职权是否适合作为原告展开争议,对其背后的原理关注不多。而从共和主义理论看,环境公益诉讼更应由公民(或环保组织)而不是由国家机关作为原告。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从共和主义的角度对这两种规定

3、进行分析,可以认清其优劣。正是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对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希望从一个新的视角来分析相关问题,并对我国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一、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现有观点及分析我国法学界已经关注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问题,并且开展了一些研究。早期的研究主要局限于西方特别是美国的相关结论,随着研究的深入,我国学者的研究开始向更深程度扩展,并对原有的一些结论提出了质疑。(一)现有观点一是从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出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公共信托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4、、私人实施法律理论和环境权理论。这些观点在我国都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公共信托理论和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已基本成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的通说。二是对上述的理论进行分析批评,指出其不足,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是环境责任理论。三是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是共和主义。这一理论有两种表述,一种将公共信托理论和私人检察总长理论与共和主义理论进行对比,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是共和主义;另一种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区别出发,提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共和主义而不是自由主义。(二)现有观点的分析上述的一些

5、理论,有些是不准确的,有些是不全面的,即使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是共和主义的观点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下面将对这些理论进行一定的分析,指出这些理论存在的问题。1.公共信托理论。公共信托理论是一个古老的理论,美国法学家萨克斯首先将其用于环境法上,后来这一理论被美国一些州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依据。因此,一些学者认为这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环境资源公共信托的最重要特征在于,作为受托人的国家只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即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控制环境资源;全体公民作为受托人和受益人,对环境资源享有真正所有权,

6、即享有环境资源所生之利益。”但这一理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也存在一些问题。徐祥民等教授认为这一理论的问题主要有:首先是信托的前提不存在,信托的前提是所有权,但环境既不可能为任何人所拥有,也不能被一群人集体拥有,因此,环境不能作为信托物而存在;其次,即使可以按照一般信托关系勉强虚构出信托关系的各种要素,这种信托关系依然无法成立,因为公民不能因为国家没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而解除与国家的信托关系;再次,即使信托关系是成立的,这一理论也无法成为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因为根据信托法原理,当委托人要起

7、诉受托人时,必须是所有的委托人来起诉,而不能是个别的委托人,这无法为公益诉讼提供依据。应该说,徐祥民等教授的观点是切中要害的。另外,这一理论也存在其他的不足之处。首先,它无法解释环境公益诉讼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信托法原理,只要政府存在着违反环境信托的行为,公民都可以提出诉讼,但是在实际中,环境公益诉讼却是需要法律依据的。其次,它无法解释以企业为被告的问题,根据信托法原理,即使企业存在环境违法情形时,公民认为政府没有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时,只能起诉政府而不是企业,但这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相符合,在环

8、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公民也可以以违法企业作为被告。最后,这一理论还存在一个重大的问题,即环境具有不可区分性,无法判断一国公民将哪些环境委托给本国政府管理;同时,一些环境具有国际性,根据这一原理,一国的公民可以起诉他国政府或者在他国领土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但这在实际中是不可能的。2.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和私人实施法律理论。这两种理论都具有私人行使国家权力的意味,因此,可以放在一起进行讨论。“私人检察总长实质上是国家机关角色,私人实施法律实质上是行使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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