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历史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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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历史法学派

2、第1内容加载中...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西欧曾经风行一时的,是关于理性、自然法、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等学说。它们是新兴资产阶级用来进行反封建斗争的重要思想武器。在西方法律哲学著作中,倡导这些学说的人,如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等人,被通称为古典自然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则是19世纪初在德国首先兴起的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抗的一个思想派别。它在当时的德国,代表封建统治者利益;后来传播到其他西方国家,演变成了19世纪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派别;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溶化在资产阶级实证主义或社会学法学中。  这一派在德国的创始人是胡

3、果(1764年—1844年),主要代表人是萨维尼(1779年—1861年);在英国的代表人是梅因(1822年一1888年),在美国足J.C.卡特(1827年—1903年)。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等著作中,曾批判了胡果和萨维尼二人。  19世纪初,拿破仑一世战败。波旁王朝在法国复辟,反法同盟各国在维也纳举行会议,重新分割欧洲领土和殖民地;接着,俄、奥、普三国又结成维护封律统治的“神圣同盟”。作为这一短暂历史时期的一个插曲,在德国,围绕是否制定全德法典的问题,开展了一场激烈的论战。历史法学派,就是在这场论战中兴起的。  18世纪末的德国,在经济

4、上或政治上都远远落后于英法二国。它不仅是一个农奴制的、而且是一个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的国家。这种割据局面在法律方面表现得十分明显。尽管当时德国还保留着“神圣罗马帝国”的称号,但根本谈不上有统一的帝国法律。就其中最大的邦国之一-普鲁士王国而论,迟至1794年它才有了一部《普鲁士邦法》,不仅内容十分庞杂,而且是一部“启蒙的、宗法制的专制主义的法典”,“完全是属于革命以前的时代的”(2)。同时,在该法典实施后,王国境内的法律依然混乱不堪。在这一邦法的旁边、上面和下面,还有各种省法、地方法、与罗马法结合的普通法以及其他五花八门的法律。在很多情况下。《普鲁土邦法》仅具有补

5、充的效力(3)。  法国虽然较早地建立了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但在资产阶级革命前,法律也长期不统一。直到19世纪初才趋于统一。当时在拿破仑主持下,制定了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商法五部法典。其中最负盛名的是1804年的《法兰西民法典》,通称为《拿破仑法典》。它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4),曾有力地促进了法国以及世界上很大部分地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拿破仑称霸欧洲时,也将法典带到被他征服的国家,包括德国很多地区在内。他垮台后,重新掌权的德国各邦君主当然要清除拿破仑的一切遗迹,其中最重要的遗迹之一就是他的法典。因此,仅在莱茵河左岸几省和右

6、岸莱茵省部分地区仍继续实施该法典。19世纪初关于是否制定全德法典的论战,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开展起来的。  论战是从海德尔堡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戴菩在1814年出版的一本题名为《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的小册子开始的。小册子的大意是:近年来德意志人已从沉睡中醒来,应利用这一良机最终革除古代陋习;除非各邦政府齐心协力,制定一部全德适用的,包括民、刑、诉讼法在内的法典,德意志就无法繁荣昌盛;目前德意志帝国各邦都没有满足立法的基本要求,即完备、明确、符合臣民需要,等等;土生土长的法律中矛盾充塞,只能使德意志相互分裂,使法官和行政官员无从通晓法律,而且这种法律又如此残缺

7、不全,至少有百分之九十的法律问题必须由有关法典、教会法和罗马法加以决定。结论是要求制定一部自力更生的、适合本国条件和人民需要的简明法典,并呼吁各邦政府召集会议促进这一伟大革新事业。  从以上这些论点中可以看出,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出发,强烈要求制定统一的德国法典,也就意味着要求早日结束封建割据,实现民族统一。这种主张在当时无疑是有历史进步意义的。但是当时在德国,资产阶级是极为软弱的,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贵族。因此,他的主张遭到了普鲁士政界和法学界多数人的反对。为首的反对者就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萨维尼。  萨维尼出身于贵族家庭,从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起就在该校任

8、罗马法教授,一度兼任校长、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1842年起任普鲁士政府的法律大臣,直到1848年。为了反驳戴菩,他写了一本《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的小册子。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后来又创办了历史法学泥刊物,传播这一派观点。  戴菩在他的小册子中,虽然没有对《拿破仑法典》直接作出评论,也没有将他关于制定法典的倡议提升为理论,但萨维尼及其门生却直接、间接地认定戴菩所要求制定的,就是《拿破仑法典》式的法典;他的倡议体现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并声称,双方争论代表了历史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之间的对立。  萨维尼在其1814年所写的小册

9、子中提出的、代表德国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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