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

对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

ID:23606179

大小:55.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1-09

对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_第1页
对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_第2页
对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_第3页
对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_第4页
对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对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导读:一、不可抗辩条款  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款即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一词并非我国的法律术语,最早是源于英国,由于保险市场出现

2、了信任危机,为重塑诚信形象而提出的词语,经过逐步发展已普及为人身保险中的惯例,大多数国家则将该条款上升为法律规则。我国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案中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由..收集整理提供,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目的在于限制保险人的任意解除权,极大地保护了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  通说认为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存活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除被保险人停止缴纳续期保费外。换而言之,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生效后,超过两年期限的,即使保险人查明了

3、投保人采取隐瞒、欺诈手段或未履行告知义务订立合同,保险人也无权解除保险合同,这样有利于促使保险人把好审核关,减少告知不实产生的纠纷,强化保险双方的信任。然而也有需要仔细斟酌的地方,又如经过2年期间的绝对性,或是该期间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呢?  二、“2年期间”的法律性质分析  不可抗辩条款对于2年期间的理解争论不休。究竟2年到底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亦或解除期间,保险法学界对此的争论主要有三种:  (一)诉讼时效说  该学说认为2年期间是诉讼时效,经过2年期间保险人便丧失胜诉权,2年内保险人有权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2年后法律将不予保护。然而该条款针对的对象是保险人的解除权,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4、不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因此,该学说笔者认为并不妥。  (二)除斥期间说  该学说从表象上看是最妥当的,因为不可抗辩条款针对的是行使解除权,而解除权如上文所述的属于形成权,形成权则属于除斥期间,是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的,期间届满权利即消灭。这种学说过于绝对,对于保险人而言,经过2年,其实体权利即消灭,对于维护保险人的正当利益极为不利,不符合公平原则,因为有些情况下,保险人尽管尽了注作用务仍无法查清,而权利一旦消灭则使保险人无救济途径。因此,笔者认为该学说也很牵强。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说  该说认为2年期间属于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

5、期间,在2年内,保险人可以基于投保人违反诚信义务未告知解除保险合同,经过2年则保险人弃权,不得再行使该权利,而禁止反言则适用于保险公司已知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却以明示或者默示地方式表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经过2年发生理赔事故时不得以未告知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以保护被保险人正当利益。笔者亦不赞同该观点。  本文笔者认为2年期间既不是诉讼时效说,也不是除斥期间说,更不是弃权与禁止反言说,应该是限制解除权说,是对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限制,即在2年内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但2年过后投保人便可以“不可抗辩条款”为依据来限制保险人的解除权,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更符合立法的目的,既可以限制

6、保险人权利的滥用,又可以防止投保人因故意不告知或者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不当利益。  三、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理由  新《保险法》中引进了不可抗辩条款,对直击保险行业理赔难所面对的困境,提高保险业信任度具有重要作用,但仔细深思后,发现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很多理由。主要表现如下:  (一)该款设于总则部分,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修订后的《保险法》把不可抗辩条款(第十六条)置于保险合同总则部分,可以理解为所有保险合同都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即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无论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都可以适用该条款。然而财产保险合同是采取

7、“损失多少赔多少”即补偿性质的,同时期限一般较短的,调查取证较容易,与人身保险合同截然不同,一般采取定额赔偿性质的,而且期限较长,取证较为麻烦。因此,对该点的深思有待商榷。  (二)适用的范围较笼统,操作性不强  原《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