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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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抗辩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我国的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辩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条款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键词:保险不可抗辩价值平衡法律适用1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辩的文

2、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它的存在可以约束保险公司,不得以告知不实等为由随意解除长期寿险合同,可以防止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可以保护消费者对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提高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促使保险公司调整自身的业务流程,加强核保环节,增强甄别保险欺诈的能力,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加强规范信息披露,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相关的风险准备金等。总的说来,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维护寿险市场公平公正的需要,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使得寿险条款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

3、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2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源起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如果寿险保单已生效一个规定的时期后(通常为两年),并且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没有死亡,则保险人以后就不能拒绝给付保险金,也不能取消合同或对合同提出争议,即使是涉及保险欺诈”。通常,各国寿险惯例规定自保单有效之时起,经过两年后,除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以外,保险人不得对契约之成立提出抗辩。因此学理又谓之为“两年后不否定条款”。不可抗辩条款首先出现在人寿保险单中,为保护被保险方的正当利益,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本公司的保险产品,一些保

4、险公司在十九世纪后期在保险条款中列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现已为大部分国家保险法所吸收,成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在十九世纪上叶之前,英国保险业实行的是严格的保证制度,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告知与保证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有违反保证或者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使对于承保风险没有直接、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公司都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许多善意购买保险并已长期投保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此无法得到预期、合理的经济保障,也引发了大量保险争议及合同纠纷,百姓大众对保险公司失去了信任,保险公司出现了信誉危机,保险公司的存活和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1848年英

5、国有的保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条款约定在合同生效满一定时间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含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产品一经问世,即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和热烈追捧。由此不可抗辩条款被其他许多保险公司仿效、采用。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最早见于1906年的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ArmstrongAct)。1906年美国纽约州《阿姆斯特朗法案》将不可抗辩条款上升到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为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其后相继为其他州所采用。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在美国首次成为法定条款,在美国纽约州保险法

6、例中加以规定,用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不当得利。美国大多数州议会此后均制定专门法律,强制要求保险人在寿险和健康险等长期保险合同中必须要有不可抗辩条款。其后,大部分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均受《阿姆斯特朗法案》的影响,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不可抗辩条款成为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如:《日本商法典》第644条、《中国澳门商法典》第1041条、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等,且均为强制性规定。3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基础3.1价值平衡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险人抗辩权利的限制,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补充,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利益关系。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双方

7、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它法律后果。因此,若投保方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做出是否承保或调整保费的决定时,保险人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然而,最大诚信原则赋予保险人在特定前提下无限期解除合同的权利却可能使被保险人的利益遭受损害。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明知被保险人为次保体或非保体的情况下,为赚取佣金,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并指导其填写虚假信息以通过公司核保;而一些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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