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破产管辖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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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破产管辖法律理由破产管辖法律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破产管辖法律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管辖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也可以选择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就可以方便债权人进行诉讼,也更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符合破产法的理念。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在第一届破产坛上也认为“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是不是应该考虑引入财产所在地标准,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由。”另外笔者需申明的是只要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都可以进行一、理由的提出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A地,主要营业地在B地,C、D、E等地各有财产(非主要财产所在

2、地),F地为主要财产所在地,G地为其注册地,现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而A、B、C、D、E、F、G等地的债权人都认为该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各执一词。那么我们现在来看,根据我国《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住所地”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理由的意见》曾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理由的规定》又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

3、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我们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及解释来分析,一般情况下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A地是可以管辖的,但关键的是A地并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如果让其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的话,那么在分配财产或者执行时会十分困难。我们知道因为破产程序主要是围绕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的,所以破产案件由债务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更为合理。而对于这点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那么就会导致本案当中出现A虽有管辖权,但分配财产或者执行起来将十分困难,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另外如果A地有管辖权,那么此时A地的债权人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还是向中

4、级法院提出呢?我国破产法对级别管辖未作明确规定。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我们国家的破产管辖存在如下理由:第一,对于破产地域管辖我国规定太单一,法律适用混乱,也没有对地域管辖作出变通适用的规定,如未规定债务人所在地无法确定或者不宜以债务人所在地确定地域管辖时的处理办法,缺乏灵活性。豍一审即为终审判决,一律不得上诉,这易滋生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第二,我国《破产法》对级别管辖未作明确规定。那么如何来完善我国的破产管辖制度,当然各国的先进立法不失一个借鉴参考的途径。下面笔者将从两系各国的规定来进行比较研究,以找出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  二、破产管辖制度

5、的比较分析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管辖分为对人的管辖和对物的管辖两大类别,前者是指基于债务人的住所或居所、法定营业地、主要营业地等所主张的管辖,后者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等所主张的管辖。  大陆法系对破产管辖权的要求甚为严格,确定适当管辖权一般仅限于债务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营业地。  (一)地域管辖的比较分析。  而具体来看两系的地域管辖主要有:  1、住所地管辖。  住所地管辖是指破产债务人在本国有住所而对案件行使的管辖。由于住所地与债务人在经济作用上联系最密切,由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最为适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对这一管辖原则普遍接受并在

6、立法上得到认可。  如英国法律规定,在英国本土成立的公司,即使没有财产也没有开展活动,英国法院仍有管辖权。法国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的登记注册地位于法国,或债务人在法国有分支机构,法国法院将行使管辖权。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2条的对住所地管辖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2、破产财产管辖。  破产财产管辖原则是指以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又可分为主要财产地管辖及部分财产地管破产管辖法律理由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辖。而采取这一管辖原则,都旨在于能否保证这些财产能够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有序进行分配。  美国《破产法》规定,只要在美国有

7、财产就可构成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理由。英国规定在英国如果外国公司有财产,英国法院对该破产案件就享有管辖权,法国的破产管辖是以债务人在法国有财产为前提条件,日本法律规定法人在日本国内有财产,日本法院就破产和再生程序具有管辖权。  3、债权人国籍或住所地管辖。  该管辖是指破产债权人拥有本国国籍或在本国有住所或其他惯常居所地,该国法院据此可以对破产案件行使管辖权。如英国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申请提起日之前3年,债权人在英国有惯常居所或住所,英国的法院即可以行使管辖权。  4、业务活动地管辖。  业务活动管辖是以业务活动的开展对破产案件行使管辖。如英国法

8、律规定只要债务人在本地开展了经营活动,英国的法院即可以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而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不采取这种原则。因为债务人在营业地虽然开展了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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