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强制执行公证若干法律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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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强制执行公证若干法律理由的强制执行公证若干法律理由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若干法律理由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债权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从而对强制执行公证裁定不予强制执行。除此之外,有的法院对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错误,比如不符合公证程序、公证机关在出具《强制执行证书》时没有告知债12摘要:文章介绍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的一些法律,分析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的一些理由,并结合金融机构实际,对谨慎使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提出了相关倡议。  关键词:强制执行;公证管辖;金融机构;债权文书  :A  金融

2、机构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形式运强制执行公证若干法律理由的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作资金时,对项目所涉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情形越来越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据此,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据该《执行证书》跳过漫长的案件审理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强制执行公证的态度不尽相同。然而,作为我国法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司法制

3、度,债权人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强制执行公证事宜的前提下,可以尽量减少《执行证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发生。本文就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中的一些法律及实践理由进行了探讨。  1关于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及要件  1.1强制执行公证的核心是公证机关赋予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类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  关于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

4、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理由的联合通知》中对于债权文书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界定,主要包括:一是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二是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目前,金融机构绝大部分业务所涉债权文书均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在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可约定由债务人承担公证费用)可以做强制执行公证。如果项目进行之初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项目进行中出现需要重新订立还款协议、需要债务人重新开具欠单等新的或者补充性的

5、具有给付内容的文书时,依然可以进行此操作,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2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中要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理由的联合通知》中对于债权文书的要件有比较明确的要求:第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第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第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如果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债权文书有明确的要件要求,那么在

6、实践中,不符合该要件的债权文书,比如债权文书中没有明确条款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公证机构无法正常出具《执行文书》,或者即使公证机构出具了《执行证书》,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审查时(也可能债务人基于此提出异议)也可能会因此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根据需要对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应当在债权文书中增加条款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1.3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包括担保类协议  关于主债权文书(主合同)是否在强制执行债权文书范围内比较容易界定。然而,对

7、主债权进行担保的保证合同(限定于连带责任保证)、质押合同以及抵押能否直接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法学理论研究领域有不同看法。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倾向于将保证类合同纳入强制执行公证范围,如《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主债权文书给付义务上设有抵押、质押或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并经公证的,适用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如此操作不但方便全方位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等立法精神。  尽管如此,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也应当严格按照对债权文书的要求严格规范担保类协议,并且尽量在法律方面设计周严,减小在运用强制执行公

8、证制度时产生的风险。首先,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在制作担保合同(保证合同需为连带责任保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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