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农民房屋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简谈农民房屋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ID:23591686

大小:57.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1-09

简谈农民房屋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_第1页
简谈农民房屋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_第2页
简谈农民房屋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_第3页
简谈农民房屋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_第4页
简谈农民房屋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简谈农民房屋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简谈农民房屋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农民房屋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农民房屋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房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摘要]农民的房屋财产权是关系到广大农民存活的大事,然而近年来侵犯农民房屋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极端事

2、件如房屋被拆迁人现象也时有发生。农民理由关系到国家稳定,保护农民的房屋财产权就是保护农民的积极性,就是保护生产力,完善对农民房屋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农民房屋财产权;土地所有权;征收;房屋拆迁;房产证    一、农民房屋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是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写照,“田”和“屋”是农民存活的最原始、最基础的条件。先秦时期已有“五亩之宅”制度,《孟子·梁惠王章句上》:“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孟子·尽心章句上》:“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说的就是“田”和“屋”对提高百姓生活水平的重要性;宅

3、之不存,百姓就无法安定生活,社会也将处于动荡之中,从“千里无鸡鸣,白骨露于野”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中可看出百姓失去“田”和“屋”的惨状。  从先秦的井田制到商鞅时期的名田宅制度,继而发展到魏晋以后的均田制等土地制度,我国古代各历史时期均有专门的宅地制度,对宅地实行比其他土地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宅地比耕地更早获得永久使用、自由买卖的权利。在封建社会农民的最高追求就是“买田地,置房屋”,无论是山西的“乔家大院”,还是山东的“牟氏庄园”,都是农民发迹后用其积蓄建造的“不动产”。在封建社会,先人们对农民房屋所有权的论述和一些零碎的保护制度,都是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安抚民心,以巩固其

4、统治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农民理由上十分重视,特别现阶段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就是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保护农民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农民房屋产权进行保护,有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其作用十分重大。  二、农民房屋产权保护存在的的现实风险  从法律的视角看,农民房屋财产权益之所以很容易受到侵害,笔者认为,主要是在以下法律制度方面存在风险: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存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

5、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农民的房屋既是《宪法》上说的“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也是《物权法》上说的“私人的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得侵犯的。但存在的理由:一是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主体”只有一个就是国家,而物权法上没有讲“主体”是谁,也就是说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切社会主体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与宪法不一致,农民房屋被征收除国家外还要面对众多主体,被征收的可能性扩大,风险加大;二是什么是“公共利益”,宪法没有界

6、定。由于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和强制力,各种利益集团往往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实现小集团利益,由此出现了对公共利益的种种解释。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第一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作了这样规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

7、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一大进步,但只是行政法规上的概念,其层次和权威性不够高,并且只规定了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形,对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没有涉及。这在源头上埋下了农民房屋财产权容易受到侵害的法律风险。  (二)权属管理制度上存在风险  农民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在有关法律上有所涉及,如《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农民房屋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