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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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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论受贿罪、“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异同导读:论受贿罪、“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异同是一篇关于受贿罪和利益方面的论文如何开题,适用于本专业专科生和本科生以及硕士研究生在撰写毕业论文时阅读参考借鉴,希望对学生们的论文写作启到帮助。(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受贿罪、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交易的对象也都是财物.但三者客体、客观方面、主体方面存较大区别.认清三者的联系和区别有助于正确地定罪量刑,更地指导司法实践.关键词:受贿罪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1
2、)23009102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较为详细,区分了许多不的犯罪类型,刑法理论中更是为受贿行为区分了诸多概念,这对于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但与此时,个受贿犯罪间由于法律条文表述上的概括性,经常容易混淆,导致不能准确地判定罪刑.受贿罪(本文中指普通受贿)、斡旋受贿行为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间,更是存许多地方需要进行准确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受贿罪(普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
3、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此种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斡旋受贿.斡旋受贿独成立一个罪名,仍是按受贿罪论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4、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受贿罪、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点(一)主观方面相三个犯罪行为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职务职责要求,仍决意实施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受贿的故意以产生为他人谋取利益前,也以产生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受贿故意产生的先后对成立犯罪没有影响.行为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还必须以其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的受贿故意为前提.果行为人与该
5、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着共的受贿故意,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应当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二)交易对象都是财物理论上对财物的理解有几种不的说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财物只能限定金钱和物品另一观点认为财物除了金钱和物品外还应该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以上两类外还应当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提供性服务、升学、业等等.笔者认为财物应当是从广意的角度去理解,除了具有价值以管理的财物外,还应当包括财产性的利益,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为财产性的利益是以通过金钱估价的,而且许多财产性利益的价值还超过一般物品的经济价值,此,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财物范围内是十分必要的.而非财产性利益无法计算其价
6、值,与现行刑法对受贿行为以数额多少作为处罚依据的规定不相符合,时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二、受贿罪、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点受贿罪、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都是受贿类犯罪,但其不点多于相点.三者间最明显的不于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单独成立罪名,而斡旋受贿行为是以受贿罪论处,独成立一个罪名.此外,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都存很大差异.(一)客体差异受贿罪以及斡旋受贿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时一定程度上还能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妨碍.受贿类犯罪是典型的以权谋私犯罪,国家赋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一定的职权,这是管理
7、社会、企业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需要,但国家受贿罪和利益论文如何开题工作人员却利用这些职权谋取私利,不仅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制度造成损害,而且一定程度上对国家此篇论文原创lunargin-top:5px;margin-right:10px;text-align:center;float:left;argin-left:10px;border:1pxsolid#ddd;border-bottom:2pxsolid#ddd;position:relativ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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