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贝克诉卡尔案看美国政治问题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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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贝克诉卡尔案看美国政治问题的法治化一、贝克诉卡尔案情述要贝克诉卡尔(Bakerv.Carr)一案是贝克等田纳西州公民对该州1901年的一项大选议席分配立法所提起的违宪审查诉讼。其中,贝克(CharlcsileyV.Hohn,[3]Koeningv.Flynn,[4]Carrollv.Beckcr,[5]最终都以涉及政治问题而被法院驳回。贝克诉卡尔案在承认众多先例的前提下,反其道而行之,却最终能够成为美国宪法史上一起界碑性的案件[6],正是得益于其对于违宪审查权当中“政治问题”原则的缜密阐述。在

2、判决当中,最高法院首先肯定了区法院对于案件的管辖权最高法院认定,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以及联邦司法法第1343条都可以视为联邦区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其中宪法第二条规定,“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跟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一切案件……”。本案当中,原告认为田纳西州1901年立法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因此可以认定是“由于本宪法……而产生的”案件。根据有关先例,符合此条件的争议,除非“确属细枝末节”(“frivolous”)、[7]“

3、稀松平常”(veryplain)、[8]“完全没有价值”(absolutelydcvoidofmerit),[9]否则均应受理。此外,最高法院认为,司法法当中曾就联邦区法院对于各州立法或条例侵夺联邦宪法性权利的初审管辖权进行了专门的规定,[10]由此确认了联邦区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在回答本案是否具有可诉性这一问题时,布伦南大法官对政治问题原则的具体含义进行分析,提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治问题理论。联邦区法院初审载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就是该案属于“政治问题,不具备“可诉性”,因此法院不能为

4、本案提供适当的司法救济。对此,布伦南大法官指出,要求保护政治权利的案件并不等同于“政治问题”案件。[11]所谓不具有可诉性的政治问题案件,应当主要限于宪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保证条款”,即“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美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与保证条款无关,因此不属于保证条款所指向的“政治问题”。由布伦南大法官执笔的判决意见书进一步提出了不具有可诉性的“政治问题”的实质和标准。他指出,保证条款之所以不具有可诉性,是因为载决将涉及法院与其它平行的联邦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而无

5、关乎联邦法院与各州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判定某一问题是否属于政治问题时,首要的考虑是看该问题是否已交由其它政治部门进行终局性载决,以及是否缺乏司法载量的适当标准”[12]。他在判决当中列举了传统的属于政治问题范畴的事项,其中包括;(1)对外关系;(2)与敌对国的敌对时间;(3)立法的实效,包括宪法修正案议案的效力和普遍立法的程序等;(4)对印第安部落的法律地位的确定;(5)共和政体的形式等。他由此确立了“政治问题”案件的“五项基本原则”,认为只有符合以下四项要件之一的争议才能被认定为不属于法院管

6、辖的“政治问题”:①宪法已明文规定这一事项属于另一平行的政治部门管辖;或者②“缺乏司法上可发现的和可以掌握的解决争端的标准”;⑧或者在不预先从政策上确定显然属于非司法部门斟酌决定的情况下,不可能进行判决;④或者“非常需要毫无异议地恪守已经作出的政治决定”;最后,“潜在着出现各部门对同一问题有种种不同意见的尴尬局面之可能”。据此,最高法院以6:2的多数票裁决[13]:原告以未适用修正案第十四条平等保护权利为由提起的诉讼请求成立,区法院的判决被撤销,并要求区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判决的意见对本案进行重新审

7、理。贝克诉卡尔案明确了“政治问题”的内容和判断政治问题的标准。然而,在美国的司法实践当中,“政治问题”概念的提出,却一直可以追溯到确立司法审查制度的马歇尔大法官。研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的学者往往注意到它对确立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重大作用,[14]因为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书当中指出:“在这两者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要么是优先的至高无上的法律,不得以普通立法改变,要么与普通立法法案处于同等的地位,象其它法律一样,立法机关可以随意加以修改,”对于选择了以成文宪法为国家根本法的国家来说,其合乎逻辑的选择

8、必然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可是,仅仅在理论上宣告违宪的立法无效是不够的,如何在法律上宣告,并使得这种宣告获得实效呢?这就涉及到了宣告者与被宣告者之间的“真情互动”。这种互动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立法机关对于司法权威的承认’即承认立法机关不是唯一的权威,尽管它是公认的民意代表机关,承认由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宪的立法不得再予以执行。第二个方面与“政治问题”原则的关联更为紧密,即承认司法权力也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承认司法权力在政治问题领域内,在应当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享有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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