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物权法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以《宪法》第12条第1款之解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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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有制、物权法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以《宪法》第12条第1款之解释为中心”的术语,故对《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的“全民所有”一词,应当理解为“全民所有制”,同理,此处的“国家所有”也应当理解为“国家所有制”,而“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为经济制度的范畴,而非法律制度的范畴。第二,《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第2款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如果将第12条第1款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理解为“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权”,因私有财产是与公共财产相对应的概念,则“公民的私有财产”就应当被

2、理解为“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将与第2款的内容重复,明显导致概念混乱。第三,第13条第1款“私有财产”之前有一个限定词“合法的”,如果将“私有财产”理解为“私有财产权”,则会出现逻辑混乱的现象,因为“凡权利,必具有合法性,否则不成其为权利。法律之所以保障权利,乃因为权利所反映的利益不违背立法者的要求,因而得到其认可”,[18]故与“私有财产”对应的“公共财产”当然也不可被理解为是一种权利。所以,从《宪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我们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公有财产比私有财产得到更加优越的保护,反映出在我国现行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有制应当比私有制得到更充分的保护,与私人和国家、集

3、体的物权应当实行区别保护还是平等保护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将《宪法》第12条第1款置于整个规范群中,以规范群整体的统一调整为基础,并以建立规范群内部无冲突或矛盾的评价机制为出发点,不难发现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解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基本经济制度更具有合理性,即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我国初级阶段的经济主导地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四、《宪法》第12条第1款之法意解释辅之于体系解释方法,对《宪法》第12条第1款做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解释,然体系解释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故应同时参酌其他解释因素,此处拟引进法意解释对体系解释的结论加以佐证。法意解释,宪法学

4、者称之为原意解释法或原意主义,是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只有牢牢按照立宪目的解释宪法,才不致为一时的时局所左右,而阉割宪法的精华,肢解宪法的体系。”[19]在法意解释中,立法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如法律草案、审议记录等,均为进行解释的主要依据。强调法意解释是为了防止宪法解释者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利益需求恣意地解释宪法。但今日所谓法意解释,并不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于立法当时的主观意思,而是探求法律于今日所应有的合理意思,亦即客观意思,故在作法意解释时,一切立法资料,只是解释法律的参考资料,必须依社会的现有观念,对立法资料加以评估,进行价值判断,

5、以发现法律客观的规范意旨。[⑥]正如托马斯•杰弗逊所言:“我并不提倡经常修改法律和宪法,但是法律和制度必须同人类的心智一道携手并进。随着时移境迁,只要人类的心智变得更为发达、更为开明,只要有了新的发现,揭示了新的真理,行为方式和舆论发生了变化,制度就必须保持与时代同步向前发展。”[20]因此,在法律(包括宪法)中,某一法律术语或者法律制度的延续并不能保证其意义与功能的一贯。[⑦]可以这样形象地说:“概念就像挂衣钩,不同的时代挂上由时代精神所设计的不同的‘时装’。词语的表面含义(=挂衣钩)是持久的,但潮流(概念内容)在不断变化。”[2]80因此,对《宪法》第12条第1款的意

6、义的解释不可墨守成规,而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我国1982年修宪时,宪法修改委员会明确指出了不同所有制在宪法上地位和作用不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坚持以公有制为本质特征的表现,也是为了避免因基本经济制度的解体而动摇我国政治制度的根基。[⑧]我们不能因不同所有制在宪法上地位和作用不同,从而得出在我国国家、集体和私人所享有的物权应当区别保护的结论。在强调不同所有制的宪法地位和作用不同时,也不应忽视另一个现实,即1982年《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而根据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7条的规定,《宪法》第15条第1款的内容己经变

7、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论是在前苏联还是在我国,对国有财产进行特殊保护的宪法依据均为计划经济体制,而物权从区别保护向平等保护转变的宪法依据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21]因此,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后,物权的区别保护己经丧失了宪法基础。另外,因不同所有制的财产在宪法上地位不同,从而就认为不同主体所享有的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在法律上也应当得以区别对待的观点是不周延的。该观点产生的根源在于将所有制等同于所有权,是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的观念的反映,完全是前苏联民法学理论的翻版,其抹杀了经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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