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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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2)利用购进扣税法的筹划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例如,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1200

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04万元。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2万元(2.04×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2.04万元×10-17)。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份初的金额如下:  1.36÷(1+2%)的9次方×(1+3%)的9次方+2.04÷(1十2%)的10次方

3、×(1+3%)的10次方=2.1174(万元)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需要注意的是:对税负的延缓交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利用定价自主权的筹划  例如,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丙企业。有关资料见下表:企业名称 增值税率  所得税率   

4、生产数量  正常市价   转移价格  甲   17%   33%    1000   500   400  乙   17%   33%    1000   600   500  丙   17%   33%    1000   700   700  注: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40000元,市场年利率24%。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7%÷(1+17%)-40000           =72650-40000           =3

5、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7%÷(1+17%)-72650           =87180-72650=14529(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7180×80%           =81368-69744=11624(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29+11624            =58803(元)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400×17%÷(1+17%)-4

6、0000           =58120-40000=18120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500+200×600)×17%÷(1+17%)-58120           =75556-58120=17436(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00×500×17%÷(1+17%)           =81367-58120=23247(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7436+23247            =58803(元)  利用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筹划  

7、税法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对纳税人来讲无疑意味着税负的加重。为了减轻税负,企业如需固定资产时,能够自制的就尽量不外购。自制固定资产所需用料、零部件等购入,可以合法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可以相应减少一部分增值税。另外,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要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

8、中抵扣。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属于非应税项目。因此,发生上述内容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列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以区别对待:对房屋、建筑物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列支,但对机器、设备发生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则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做法虽然有悖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原理,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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