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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8
《就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就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一、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期限、时间和标准(一)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已改制、破产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当年全省统一缴费基数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二)养老保险补贴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起,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养老保险补贴,起始时间为2006年4月10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三)养老保险补贴
2、时间1、2006年之前改制、破产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从2006年4月10日起实行养老保险补贴。2、2006年4月至2008年12月改制、破产国有、集体企业从改制后的第二年4月1日起实行养老保险补贴。3、2009年1月以后改制、破产国有、集体企业从改制后的第二年1月1日起实行养老保险补贴。(四)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就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年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4050以
3、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二、4050人员的确定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年龄认定标准:1、2006年之前改制、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认定日期为2006年(即公历女1966年12月31日(含31日)之前出生,男1956年12月31日(含31日)之前出生)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2、2006年至2007年改制、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认定日期为企业改制年度的第二年。3、2008年1月至12月改制、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认定日期为当年度。4、2009年1月以后改制
4、、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认定日期为企业改制年度的第二年。三、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一)原按全省统一缴费基数的60%缴费人员按100%补缴养老保险费根据文件规定,享受补贴对象必须按当年全省统一规定缴费基数的100%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已按规定缴费基数60%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行以下办法:1、已退休人员(2006年4月10日以后退休)按规定缴费基数补缴享受补贴期限内40%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同时由区劳动保障局调整相应退休待遇。2、未退休人员按规定缴费基数补缴享受补贴期限内40%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养老保
5、险补贴。3、不愿按规定补缴缴费基数40%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政策不能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二)2006年4月10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退休人员补贴办法从2010年至2012年分三年对已退休人员实行养老保险补贴:1、2010年对2006年4月10日至2007年底退休人员实行养老保险补贴,按实际应补贴金额给予一次性到位;2、2011年对2008年退休人员实行养老保险补贴,按实际应补贴金额给予一次性到位;3、2012年对2009年退休人员实行养老保险补贴,按实际应补贴金额给予一次性到位。(三)未退休人员
6、补贴办法1、享受补贴前个人应足额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2、从2006年4月10日起至今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在享受补贴期限内只缴纳享受补贴外的应缴部分。3、2010年内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时间由区劳动保障局安排。4、已足额缴费的根据应享受补贴政策标准,在2010年和2011年内给予一次补贴到位。所有符合享受补贴政策的对象,必须在2011年底前完成欠费补缴,并申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四、养老保险补贴申领1、养老保险补贴启动实施时间为2010年4月1日。2、就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申补程序:
7、申请、报送资料、初审、复审、审批、拨付。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人员的资格实行一年一审。3、通过在户口所在进行申报后,分镇(办)、社区逐范围实行补贴。4、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吸纳且该企业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持证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五、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省、市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起施行。以上这篇就业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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