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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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名誉权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但是“评价”是一种主观活动,不一定表现出来。受害人即使能感觉到外界对自己的贬低性评价或者疏远蔑视甚至排斥,但要形成直接证据也是比较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主张虽然仍应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责任,但要对其证明责任进行减轻。例如可以适当降低原告对损害事实的证明标准。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摘要】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闻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因而

2、相应地应该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新闻侵权案件实际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认真反思。文章将从新闻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出发,分析在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的案件中应如何更加合理的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新闻侵权;名誉权;举证责任  一、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及类型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新闻媒体报道范围的逐步放宽,新闻事业的发展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虚假报道、不当评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新闻侵权也逐渐成为了大众视线里经常出现的一个名词。究竟什么是新闻侵权,众多从事新闻学研究和法学研究的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界定。例如

3、新闻学教授孙旭培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给新闻侵权下的定义是,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上述两种定义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都向我们揭示了新闻侵权的基本内涵: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由此可知,新闻侵权行为并没有由实体法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而非特殊侵权行为。  结合新闻侵权的概念、我

4、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我们可以总结出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有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新闻侵权行为应具有违法性,违法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案件中,新闻侵权行为人对事件进行了不实报道或不当评论。  其次,新闻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结果。侵权法的功能之一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使其利益尽可能恢复到如同未曾受到损害的状态,因此,没有损害就没有责任。在新闻侵权案件中,一般来说不会直接对他人的财产和身体进行侵害,它损害的多是人格权,例如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姓

5、名权、肖像权等等。  再次,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也有学者否定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认为含有损害受害人名誉内容的报道一经发表就必定使得受害人名誉受损,其中的因果关系是不证自明的。笔者不能认同这种观点,例如在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案件中,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必须是由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这一行为造成的,如果受害人名誉受损与新闻报道没有任何关系,那就没有理由让新闻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新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6、。例如在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案件中,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报道内容失实或评论不当且会损害他人名誉权,却希望或放任作品发表;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未尽合理义务,对某一新闻报道发表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该预见却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开。  在实践中,新闻侵权的种类多种多样,受害人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被侵害的权益既可以是名誉权,也可以是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各种民事权益。本文由于篇幅有限难以面面俱到,故仅从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这一种类型入手加以研究。绝大多数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案件中,基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事实陈述失实,或称言论失实,即侵权行为人的言论背离客观事实

7、,对事件做出了虚假的描述;二是意见表达不当,或称评论不当,即新闻侵权行为人的言论中有侮辱、贬低他人人格的不恰当的评论。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对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很大影响。  二、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反思  上文已经分析过,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与过错责任原则其实是绑定在一起的,所以新闻报道侵害个人名誉权诉讼只能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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