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发展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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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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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善事业发展工作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让全市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弘扬扶贫济困的慈善宗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满足困难群体的需求。坚持慈善为民、服务为本,建立起“政府支持推动、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慈善自主运作”的工作体制,在全市努力形成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资源合理利用、

2、慈善资金较为充裕、救助能力明显增强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二、发展目标经过3至5年的努力,形成比较健全的市、县、乡三级慈善组织网络,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与社会救助体系相衔接的慈善事业服务体系;争取到年,市、县两级慈善救助基金达6000万元,年/人均慈善公益捐赠达到10元;完善社会捐助站点管理体系,加快“慈善超市”建设,在年底前,各县市区全部建立慈善超市;市级建成慈善工作网站,年县市区建立慈善网站。三、任务与措施(一)加大慈善宣传力度。慈善宣传是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提升

3、慈善理念的有效途径和有力措施,也是发展慈善事业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慈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把宣传现代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与建设“文化荆州”等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列入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积极配合,开设专栏、专题,宣传慈善工作开情况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要在德育课程中增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典型人物和事迹等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慈善公益教育的制度化和经常化。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

4、文明行业的重要内容,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引导,使更多的人了解慈善事业,更多的企业主动加入慈善事业,不断增强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意识,激发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二)加大慈善资金筹集力度。慈善资金募集是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要转变思维方式,创新捐赠模式,建立捐赠工作新机制。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充分挖掘全市慈善资源潜力,形成长效捐赠机制,不断做大慈善资金规模。主要方式:1、深入开展“慈善一

5、日捐”活动。每年的10月至11月,由市民政局和市慈善总会在全市范围内有组织地开“慈善一日捐”活动。采取鼓励、引导和动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捐一天的经济收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至少捐一天利润的办法,充实慈善救助资金。2、设立冠名慈善基金。凡有捐赠意愿或愿意定向救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且认捐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基金可以留在捐赠个人或单位,每年按照认捐基金总额的6%(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慈善组织。市、县两级慈善机构可与有关社团联合组织专项募捐活动,实施定向捐助。3

6、、一次性捐赠。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一次性的捐赠款物。捐赠款物可以在当年一次给付慈善组织,也可以在3-5年内,分年度给付。同时,较大额的捐赠资金本金可留在本单位运作,每年将本金利息分两次给付慈善总会,每次各交一半。4、积极开展普通民众的个人捐赠工作。在全市公民中倡导自觉性、经常性的从事慈善捐助和做义工的现代慈善意识和行为,在金融机构开通网上慈善账户,在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设立慈善募捐箱,让来源于普通民众的个人小额捐赠持续不断,真正成为我市发展慈善事业的源头活水,使“人人慈善”成为我市慈善事业

7、发展的主旋律,做大做活我市慈善劝募市场。(三)加强对社会慈善募捐活动的统一管理。慈善募捐活动必须由合法的慈善公益机构组织开展,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进行募捐、义演、义卖等慈善募捐活动的,必需经属地民政局批准。全市性的慈善募捐活动,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市慈善总会或政府指定的慈善机构承办。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发动和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各类社会募捐活动。各级慈善组织受同级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助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事宜。(四)对慈善捐赠资金实行税前列

8、支。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扩大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和支持慈善捐赠活动的开展。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款,在国家税收规定比例以内部分,准予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款,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单位和个人可凭市慈善总会或经认定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其他慈善组织出具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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