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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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党员违纪案件是党的纪检部门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党内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学校中心工作。第三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四条案件检查要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2、。第五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第六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七条学校纪检部门对检举,控告及发现的本校范围内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违纪问题予以受理。第八条学校纪检部门受理反映学校党员或学校党的各级组织违纪问题后,应及时进行初步核实,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人员协助办理。第九条初步核实后,写出初步核实报告,由纪检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内予以澄清。(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宄党

3、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宄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十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经党委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第三章立案第十一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第十二条对党员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一)学校党委常务委员和纪委常务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学校纪委报请上一级纪委批准立案,一般干部党员违反党纪问题由学校纪委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立案。(二)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学校纪委决定立案。第十三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

4、初步核实情况的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学校纪检部门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第四章调查第十四条对立案的案件,学校纪检部门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第十五条纪检部门要将立案的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第十六条未经立案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第十七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第十八条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职务

5、或妨碍案件调查时,纪检部门可建议学校党委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第十九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二十条调查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部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六)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

6、所得;(七)借助有关部门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或暂停支付;(八)收集其它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第二十一条调查取证(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必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必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二)收集证言。语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作笔录,并经个人认可。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被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于本项规定。)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

7、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方可作证据使用第二十二条调查中,如需保卫和其他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第二十三条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第二十四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定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它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凿的,可以认定。第二十五条调查组应该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上

8、注明。第二十六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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