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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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1994年3月25日)  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2、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十条 纪检机关

3、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4、。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5、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

6、,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

7、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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