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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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端正党风;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

2、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第四条 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第五条 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第六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

3、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 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八条 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

4、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第十条 职责范围:  (一)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五)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  (六)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八)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

5、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第三章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十三

6、条 定性准确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第十五条 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  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  (1)处分决定;

7、  (2)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4)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复查的案件须报: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本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第四章 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

8、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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