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担合作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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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担合作业务中的风险分析摘要:担保机构作为第三方担保人,弥补了中小企业抵押品缺乏的问题,成为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良性平台。然而,由于部分合作担保机构违规经营,造成了一系列影响商业银行经营安全的群发性风险,给银担合作蒙上了一层阴影。通过描述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的各种表现形式,对担保公司不规范经营的原因进行简要的分析,并站在银行的角度,阐述进行银担合作业务时应该关注哪些方面,尽量避免因担保公司的破产倒闭而产生连锁反应,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银担合作;违规经营;风险分析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0-0070-03近年来,

2、国家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体系,银担合作业务得到迅猛发展。从银行角度来看,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不高、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信息不对称、相关贷款抵押品不足等问题较为明显,与银行的信贷评估体系、风险管理、成本收益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作为第三方担保人,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提供了本息偿还的担保,弥补了中小企业抵押品缺乏的问题,同时达到增信的作用,加强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成为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良性平台。然而,由于部分合作担保机构出现一些风险,并造成了一系列影响商业银行经营

3、安全的群发性风险,给银担合作蒙上了一层阴影。一、担保公司发展现状及对银担合作业务的不利影响2008年后我国担保行业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据统计,2008年担保机构有4200家,2011年末增加至8402家,其中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占比18.7%。2011年,国家开始对担保行业进行整顿,担保业由备案制向经营许可制转变,这次行业“大洗牌”,使得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趋于规范,一些不符合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被迫出局。在机构数量快速增加的背景下,我国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一些机构担保责任意识不强,进行多头担保、过度担保,超过了自身担保能力,埋下巨大的经营风险;一些担保公

4、司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仍热衷于高风险业务。部分担保公司打着“担保”的名义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甚至涉及风投、直投业务。这些违规行为给担保行业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担保公司破产已呈现全国蔓延之势,媒体披露的有四川、广东、新疆、浙江、江苏、河南、湖北等地至2014年6月末,上海只有四成(约3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还能正常经营,担保余额骤降18%,不良贷款28亿元,不良率飙过11%o一旦担保公司风险爆发,将会造成大面积的风险暴露,并引发连锁反应。借款企业借款前一般需要向担保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提交反担保物,他们即使提前归还银行贷款,向担保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也不能保证收回,还款意愿

5、不强;部分借款企业的贷款资金已被担保公司占用,借款企业无意还款或无还款能力;部分借款企业本来就是担保公司的关联企业,无力还款。而各家银行基本都会同时采取提前收贷等措施,加快风险蔓延的速度,增加了保全的难度。如涉及非法募集公众资金,贷款收回的可能性将大幅下降。二、担保公司违规经营影响银担合作的表现形式及成因分析(一)担保公司违规经营的资金来源不规范,部分来源于抽逃的资本金、占用客户的信贷资金及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2013年9月17日,在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成立时,中国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表示,近年来陆续爆发的风险事件进一步暴露出一些融资担保公司抽逃资本金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6、等违法违规问题十分突出,对行业整体声誉和银担合作都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这种情况在民营担保公司中尤其明显,如温州龙湾工商局曾发布,当地担保公司半数以上均涉嫌抽逃出资;河南、新疆、四川、广西等多地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案件。在自有资金不足以满足其真正业务需要时,担保公司就可能以各种理由占用客户信贷资金。根据规定,担保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应全额存放于其在银行开立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但这条规定很少被遵守;银担合作时,担保公司应向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被担保公司转嫁由客户自行缴纳,部分以反担保形式实现;或者以业务合作或捆绑

7、销售方式占用,这种资金占用比例可以达到50%;或者直接通过担保公司的关联企业从银行申请贷款,然后全额占用。(二)担保公司占用资金后,投入高风险领域1.用以直接贷款业务或高风险投资行业。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然而,由于担保公司信息不透明,对担保公司的监管缺位,在没有其他变通途径的情况下,部分担保公司仍然大量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甚至直接在财务报表的其他应收款或其他业务利润科目反映。如某担保公司的控制人李某是某钢贸企业业主,2004年组建了“某某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

8、简称钢贸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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