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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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问题日前民诉法新增公益诉讼条款已经通过,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实在当今经济发展迅速,人们法律等各方面意识逐渐觉醒的时代,我想肯定会有越来越多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出现,尤其对于日益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必定有所帮助。但是但凡诉讼案件必不可少要有诉讼主体,而对于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界定却比较复杂,大多数观点认为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一般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值得探讨的是具备什么条件的个人和团体才是正当当事人,或者才是当事人适格。

2、从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性质看,似乎不应该施加过严格的限制,但是出于对滥讼的担心,要求对当事人以一定的标准做适当的防范控制。滥诉所导致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胜诉率低,如果社会组织能力不够,败诉过多,会对新生的公益诉讼产生负面影响,要打赢官司,则对社会组织从人力到财力,从律师到法律专家等各方面资源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原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公益诉讼的主体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公益诉讼的主体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的认识。社会团体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窄概念?如果是大概

3、念,可能把很多团体都包括进去,但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当前,尽管环境恶化与资源危机问题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国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形形色色的污染环境与破坏资源的行为与事件仍屡有发生,并成为威胁现代人类生存的首要问题。这些污染事件不仅直接损害了成千上万人的生活与健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威胁到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公众的长远利益,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现实生活中,所有的人作为环境的受益者都有维护环境的义务,任何人都可以作为环境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代理人包括国家、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社会团体。但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

4、执法权限有限,且缺少强有力的行政强制手段,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得到纠正。而普通公民很难证明污染与自身的利益受损直接相关,仅有的几起由普通公民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均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而败诉或被驳回起诉。当然在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之前肯定已经有很多公益诉讼案件,但是据统计自2000年至今这类案件胜诉的只占17.5%,很明显就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或者界定主体不明确导致原告主体不适格引起的。很多是由于当事人无法证明公共利益与自己的利害关系,甚至证明了与自己的利害关系后又出现了当事人的诉讼是否为公益诉讼还是只是自身利益的维护。在最近年的几个著名的案件中做一下比较:1美国康菲石油(中国

5、)有限公司溢油污染损害赔偿案此案诉讼主体显然是中国官方的环境保护协会或者社团组织,胜诉把握较大:2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等诉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此案此案是法院首次受理由民间组织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诉讼提出以赔偿款设立生态恢复基金专户,在环境保护组织、法院和环保局的共同监管下使用,为公益诉讼中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环境损害案件中赔偿金的确定、赔偿金的管理使用探索道路,具有开创意义。在当前公益诉讼胜诉难的情况下,在诉讼主体胜诉后予以补偿或者奖励或许有重要意义,至少可以稍微改变一下诉讼主体的弱势地位。3李燕诉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和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案清

6、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燕从2011年5月开始先后向14个部委申请公开各部副职的分管部门、兼职状况等情况,但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和科技部的答复未提供申请的信息。李燕于9月9日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及科技部。法院收取起诉状后一直没有正式受理。期间,三部委在法院的沟通下相继对李燕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鉴于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在立案审查期间已经实现,李燕撤回了起诉。此案的诉讼主体为个人公民,其造成的舆论压力使自己的目的最终实现了,此次诉讼涉及到李燕的自身利益无疑,但是作为公民的个人能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如果事情没有解决那么将如何开庭审判?这还要我们思考。我想在公益诉讼这一块立法

7、者可以做的或者说需要做的还有很多。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那么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显然也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把他们加入诉讼主体的队伍中显然能更加调动人们的积极性,现在社会公众比较一致的观念都承认那种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诉讼是公益诉讼,因此,在公益诉讼的定义中对利害关系的强调要有适度的节制,即要允许无利害关系人提起公益诉讼,也认可有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在现行的修正案中诉讼主体有些模糊不清地规定为社会团体和组织,这显然不便区分,更容易在实务的执法司法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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