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视野下的宋代“乡原体例”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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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史视野下的宋代“乡原体例”述略摘要:乡原体例是宋代社会及司法活动中的固有词汇,是百姓在生活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具有规范性意义的准则。乡原体例经常出现在朝廷立法之中,是司法官裁判乡村诉讼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乡原体例广泛运用于与朝廷有关经济交易的行政管理事务之中,反映了宋代关注民生、重视的司法理念。关键词:乡原体例乡村诉讼司法传统宋代论文代写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志码:B:1672-1020(2013)01-0056-07宋代历史文献及乡村诉讼中经常出现乡原体例一词,并且乡原体例也是宋代特有词汇。目前,我国学界对于乡原体例问题尚未

2、进行深入探讨,通论认为乡原体例是乡村习惯或民间惯例。相较而言,日本学界对于宋代乡原体例的讨论似乎更有兴趣。日本学者高桥芳郎对这一通论表示质疑,他通过对浙西水利事务的研究而得出结论:乡原体例是官府处理民事的从前的方式和规定①。而日本学者柳田节子通过详细考证反驳了高桥芳郎的意见。她认为乡原体例是经过长期实践而成为乡村的固定习惯,且政府权力机构也认可民间的某些惯例。②我国学者包伟民、傅俊则在日本学者的基础上提出乡原体例作为地方惯例,具有官方和民间两个面相。③笔者认为,诸位学者的论断颇具说服力,但犹有可商榷、探讨空间。其一,学界常将乡俗、

3、乡法等词与乡原体例混淆在一起,如包伟民、傅俊在《宋代乡原体例与地方官府运作》一文中将乡俗与乡土旧例、本乡则例等一律以乡原体例统称之。殊不知乡俗、乡法与乡原体例有着不同的含义。其二,学界以往对乡原体例的研究主要集中讨论宋代专制权力对农民进行统治的实际状况,而从法律史的视角考察乡原体例的性质及其在乡村诉讼中的作用,分析乡原体例这一词汇背后所蕴含的宋代司法传统中理性与经验,目前还鲜有所论。本文试图在学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以乡原体例为切入点,给出新的解释。【①高桥芳郎:《宋代浙西三角洲地带的水利惯例》,《北海道大学文学部

4、纪要》2911,1981年。②柳田节子:《宋代乡原体例考》、《宋代的规范与习俗》,宋代史研究会研究报告第五集,1995年版;柳田节子:《宋代的父老关于宋代专制权力对农民的支配》,游彪译,载于《漆侠先生纪念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版。③包伟民、傅俊:《宋代乡原体例与地方官府运作》,《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一、乡俗、乡法与乡原体例之辨宋代历史文献中出现的乡法一词,其义旨与乡俗相近。如《宋刑统》卷十八《贼盗律》所载诸蕃客及使蕃人宿卫子弟,欲依乡法烧葬者听,缘葬所须亦官给。《宋刑统》卷二十七《杂律》中的

5、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注云,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谓北地霜早,南土晚寒,风土亦既异宜,各须收获总了,放火时节不可一准令文,故云各依乡法。这里出现的乡法一词与乡俗、土俗的含义基本一致,指的是一定区域内民众在长期劳作中传承下的生活文化。乡原体例与乡俗的主要区别在于乡俗、乡法的涵义更宏大,而乡原体例则具有更明显的规范性意义。其一,《说文解字》上说例,比也。宋人王应麟亦曾言比者例也。所谓例者,系指以前事的处理作为后事处理标准的成例。①乡原体例本身就是百姓在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

6、的具有规范性意义的准则。这一准则一旦成立就会对之后发生的类似的事件的处理具有约束力。其二,综观宋代历史文献,乡原体例有一个明显特征,即乡原体例的内容往往与价格、数额、交易程式密切相关,为国家立法所认可的乡原体例的有关事项,主要涉及官田经营中的田租缴纳、国家统一的度量衡制、国有财产的借贷与买卖等事务。当然,乡原体例使用具有一定的地域性限制,不同地区的乡原体例内容有所不同,史载中有江浙之例、建阳乡例、湖湘乡例等语。尽管地域不同,但这些乡原体例都具有上述特征。基于此,本文所研究的乡原体例,主要包括乡例、乡村例、民间例、乡原例、民间主客之

7、例、乡土旧例、本乡则例等。尽管乡原体例的制定者并不一定是官府,也不一定通过文字载体保存,然而,在一定区域内,乡原体例是百姓在生活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具有规范性意义的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说,乡原体例也是宋代普通民众过日子的规则和逻辑的表现。乡原体例源于乡村生活习惯,反映了宋代乡村社会自我组织、调适的能力。同时,一些乡原体例的规范性意义也为国家法令所认可。官府通过各种形式的律令、敕令确认某些乡原体例的作用,从而将乡原体例纳入到官府运作法则体系中来。在文献中,国家立法对乡原体例的认可主要通过在令文中表述依乡例等语句来表现。如,《天圣令赋役令》

8、载:诸贮米处,折粟米一斛,输米六斗。其杂折皆随土毛,准当乡时价。②又如,《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十九《农桑门》载诸人户开耕硷地种成苗稼者,令、佐亲诣验实,标立顷亩四至,取乡例立定税租,以五分为额,仍免四料催科③;诸陆田兴修为水田者,税依旧额输纳,即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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