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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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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乡原体例”与地方官府运作 [摘要]宋代文献中,“乡原体例”一类的词汇时有出现,其含义大致是一定区域内被多数人所认可的地方惯例。从其实际内涵来看,包含“民间”与“官方”两个面相。从“民间”的角度来看,“乡原体例”属民间的土俗、乡例,所反映的是民间社会自我组织的能力与形式;从“官方”的角度来看,被纳入法令条文的“乡原体例”就成为地方官府运作法则的一部分,体现了赵宋政权与民间社会的相互调适。大体而言,官府常在田租收纳、赋役征发、平决词讼、修建公共工程、灾荒赈济等情况下认可某些“乡原体例”,只不
2、过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官府采纳民间既有的惯例、规约,既出于行政便利的考虑,也在于惯例本身的效力与权威。而究其根源,各种土俗、乡例长期运作的内在动能并非来自官府,其权威的有着更为深厚的自然与历史背景。 [关键词]乡原体例;地方;官府I民间 北宋苏颂(1020-1101)为胡顺之作《朝奉大夫提点广西刑狱公事胡公墓志铭》谓:“神宗登极,转太子中舍,知建昌军南丰县。南丰在江西最为大邑。编户数万,多豪右著姓,讼争既繁,胥吏操其柄,前后令罕能胜之者……(胡顺之)察见俗弊,欲有所为。故先召里中父老坐廷下,
3、访其土俗利病所在,钩得其实,然后为条教,纤悉必尽。故令出而人伏,犯者一切不贷。”在以编户齐民为基础的传统帝制时期,中央政府制订赋役、律法、科举等制度以维系王朝顺利运作,关于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情况,一直是中国传统历史研究的重要内容,成果也相当丰硕。同时,学者们开始逐渐认识到:在这些由官府颁布的成文制度之外,历代还存在众多相当复杂的地方性约定与规则,它们同样也是规范历史上民众的行为、保证社会运作不可或缺的机制。前引胡顺之“访其土俗利病所在”而“为条教”,就是在制订地方性法规的时候,充分吸取了“
4、土俗”,才能取得“令出而人伏”的效果,这就是地方习俗、惯例影响官府运作的一个例证。 较之“土俗”、“乡俗”此类相对熟悉的词汇,“乡原体例”、“乡原例”、“本乡俗例”等等,文献记载更为零星。然可以明确的是,“乡原体例”与颇受关注的地方“风俗”存在一定的区别:后者主要是日常行为具有地方代表性的集中表现,而前者更具有“例”的意味。日本学者高桥芳郎、柳田节子两位先生曾有专文探讨宋代的乡原体例,相互间意见不太一致。他们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关于这一历史现象的认识起点。本文试图在高桥芳郎与柳田节子两位前贤研究
5、的基础之上,略述己见,以求有所提高:乡原体例究属官方的,还是民间的行为法则?哪些乡原体例才会被纳入官员的视野?它们与国家制度是如何发生关联的?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一、“乡原体例”含义中的“官方”与“民间” 关于乡原体例的记载,早已引起关注,不少学者都在他们的论著中涉及了这一问题,但大多直接将其理解为“地方习惯”、“民间惯例”或“乡村惯例”,未作深入讨论。高桥氏对这种“理所当然”的提法表示质疑,认为“乡原体例”的本义应与“乡俗体例”、“民间体例”等概念存在一定差异,是指官府处理民事“
6、从来的方式”、“从前的规定”。他主要是通过浙西水利事务的例证来讨论的。柳田氏对高桥的意见作出回应,她经过详细探讨,再次肯定了此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乡原体例”还是应解释为“乡村习惯”、“民间惯例”,并通过分析官斗、官田经营、水利修筑中的“乡原体例”,指出宋代民间存在具有自律意义的习惯秩序。 两位前贤的意见在他(她)们各自的逻辑结构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论证,颇具说服力,不过两者的分歧却不容忽略。也许,从不同的侧面重新审视文献以及这类词汇出现的语境,会有所启发。 从官府的“视角”来看,“乡原体例”
7、本多出于民间。至道元年(995),度支判官陈尧叟、梁鼎上言募民垦种公田,请每岁所收田租如“民间主客之例”。绍兴六年(1136),都督行府建议耕垦江淮一带荒田,也称应依“民间自来体例”,召人承佃。此处“民间主客之例”与“民间自来体例’,是指主佃之间如何分配产出的惯例,亦即各地或有异同的收租方法。洪迈《容斋随笔》卷四《牛米》载:“予观今吾乡之俗,募人耕田,十取其五,而用主牛者取其六,谓之牛米。”洪迈(1123-1202)是鄱阳人,据他说当地田主收租的惯例是取生产所得的五成,如果耕牛由田主提供,则多取
8、一成。又据同时期人王炎(1137-1218)所说,湖北地区的惯例则是田主收四成,佃户占六成。除分成外,收租所使用斗量的大小,各地也有所不同。是以有臣子上奏称:“契勘民间田租,各有乡原等则不同,有以八十合、九十合为斗者,有以百五十合至百九十合为斗者。”这种乡原等则不同的大小斗量,是民间收租所用。可见从官方的立场来看,上述关于各地田租的习俗本属民间惯例。 其他方面例证也不少。如雇佣人力,元祐元年(1086),苏辙(1039-1112)曾提到在汴京一带,“民间每夫日雇二百钱”;又如灌溉管理,乾道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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