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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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11年的分值为2.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2011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原第六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全部内容,该调整对考生的复习基本没有影响。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09年2010年2011年单选题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合计4题5分2题2.5分2题2.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

2、制度第七章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P266)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解释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解释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

3、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P269)(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17(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

4、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P269)(1)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2)董事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受1/3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3.管理者的兼职限制(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三、对重大事项的管理(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17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4+3+5+1)(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

6、产、进行大额捐赠(4条):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2)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3条):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5条)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例题·单

7、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直接作出决定的是()。A.公司改制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C.合并、分立、解散D.申请破产【答案】B【解析】(1)选项ACD: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选项B: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7+5)(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

8、行大额捐赠、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7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2)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5条)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四、企业改制(2011年多选题)(P272~273)1.企业改制的类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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