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城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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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江县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三章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第四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五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第七章城市燃气管理第八章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第九章车辆管理第十章裁决与执行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台江县城规划区范围。第三条20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规划建设管理、市

2、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燃气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管理。涉及到噪音污染的由环保部门管理,涉及到消防的由消防部门管理,涉及到交通的由交警部门管理。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积极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台江县市政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城市管理工作计划的制订,指导、监督、协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的各项考核和评比活动。第六条与城市管理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

3、门的指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搞好城市管理工作。台拱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台拱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道路交通的管理和监护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台江县城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妨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八条县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须做到严格管理,文明执法。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包括改建、扩建、门面改装、构筑物工程等)都必须完备合法程序和

4、手续,方能开工。20第十条占城市规划中的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文物古迹、风景旅游保护区以及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区分要求、严重影响规划的违法建设,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拆除。第十一条不按规划施工、侵占道路红线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者,按《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

5、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前款所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二)违法建设工程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三)违法建设工程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四)违法建设工程没有引起相邻纠纷和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相邻纠纷和不良社会影响可以消除的;(五)违法建设工程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第十二条20临街临路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设

6、置施工标志牌、设置安全防护网、佩戴安全帽、砌筑1.8——2.5米高的围墙隔离施工区与外界。违者,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责任单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能擅自修建临时建筑,违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并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处500以上500元的罚款;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到期必须自行拆除。到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第十四条临街临路施工建设确需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的,须报城市管理监察执

7、法大队批准,获取“临时占道许可证”并交纳按《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黔城城通〔1994〕092号)和《台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试行)》(台府办发〔2015〕号)计收占道费、卫生费后,在执法人员的指定下占道施工;未经批准擅自占道施工的,可先没收其作业工具,令其立即停工,到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大队申请补办手续后,并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一切建设工程竣工后5天内,必须及时清理和平整好施工现场。逾期不清理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处以200元以上20

8、00元以下罚款。。第三章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工程设施是指: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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