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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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1998年9月21日实施时间:1998年10月1日分类:0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类子类:07.房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拆迁人必须按《办法》和本细则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拆

2、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  (三)拆迁范围红线图、合肥市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  (四)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明细表;  (五)拆迁人资信证明。  拆迁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人应同时提交征用土地批文。  拆迁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由土地部门等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为保证各开发区及重点工程建设拆迁的顺利进行,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可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各项审批手

3、续或出具有关证明;项目的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  第五条 市拆管办应在自接到前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拆管办应对拆迁住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被拆迁人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组织召开审查会,对拆迁安置方案、拆迁人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拆迁项目批准后,市拆管办应及时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新成立的除外)在拆迁项目申报之前应具备安置总量的30%以上的拆迁周转房或拆迁安置房,否则市拆管办不予审批拆迁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的拆迁项目,因规划调整需要

4、变更拆迁范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市拆管办,拆迁人应及时到市拆管办办理变更手续。  拆迁人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该《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八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应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公布拆迁安置方案。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气。  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应提前3天张贴通知。  第九条 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将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张榜公布。  第十条 拆迁时,被拆迁人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5、等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面积不符以及实拆房屋面积与证不符的,以面较小的为准。  郊区农房1984年4月20日以前建造,持有乡政府批准文件,视为有效证(照)。  拆迁人应根据拆迁时确认的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和安置。  第十二条 地形图上有标注的私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和安置。  无合法证(照)须按地形图确认的房屋,但无《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1956年、1977年地形图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6、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房面积、性质和安置地点;  (三)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拆迁安置证》应注明被拆迁人搬迁时间和顺序号、安置房面积和地点等。《拆迁安置证》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相抵触时,应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禁止买卖《拆迁安置证》。拆迁人废止、收回《拆迁安置证》必须经市拆管办批准。被拆迁人遗失《拆迁安置证》须登报声明后,方可补办。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证》文本由市拆管办统一

7、印制。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拆迁人在安置被拆迁人之前,应发出回迁安置通告,规定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时间、地点,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产权调换价款计算公式:  (一)按原使用面积安置住宅的产权调换价款=原使用面积×安置房的建筑系数×产权调换差价(见附件一)           房屋建筑面积  其中,房屋建筑系数=──────   房屋使用面积  (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见

8、附件一)  (三)征地转户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差价(见附件一)  第十八条 易地安置增加的面积,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增加的幅度按《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的,双方均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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