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立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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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行政立法初探[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现代传媒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变得愈加便捷,与此同时,政府工作和社会事务的公开化、透明化却导致大量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涉及隐私权侵权的案例呈逐年上升趋势。该文立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针对其立法上尤其是行政立法方面的欠缺,探讨知情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冲突与平衡。[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平衡个人信息权行政立法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逐步深入,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口趋严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状况堪忧。现实中不乏公民个人信息因公共利益、群体利益而被侵犯的例子,最典型的应属在2003年的SARS事件

2、与2009年的H1N1流感事件中,政府为使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信息,以便有效地采取防范措施而大量公开病人信息。政府的做法有效地树立了其公信力,但同时也带来了隐患。相关媒体对病人的报道,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病人的隐私,给他们带来了困扰。目前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往往忽视行政立法的规范引导,公权力与隐私权的矛盾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矛盾不可避免地摆在了学术界、立法界、司法界面前,如何平衡两者间的冲突已成为研究的重要课题。1隐私权与知情权1.1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提出隐私权的发端最早可以追溯至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SamuelWar

3、ren)和布兰代斯(LouisBrandeis)发表的论文《论隐私权》。法国、爱尔兰等国家把隐私权作为一项最为重要的宪法权利。国际上,《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都强有力地体现了隐私权这一项重要的权利。然而,知情权的提出远远晚于隐私权。美国于1966年和1974年分别制定了《情报自由法》、《隐私法》,知情权在美国被当作一项基本权利,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知情权作为反映民主法治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受到学术界和民间的日益关注,但是学术界目前还未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我国学者认为,广义的知情权包含政治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

4、和个人信息知情权等四项权利,狭义的知情权则为政治知情权和司法知情权。1.2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概括而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主要分为两大类:1.2.1公权范畴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包括三方面的矛盾:一是政治知情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矛盾,政治知情权赋予了公民了解官员和其它国家管理人员信息的权利,但被了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也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出台规定要求公开官员的婚姻情况,这种做法实质上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利;二是司法知情权与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矛盾,在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取得证据的程序和

5、手段的规定十分零散、不系统。在询问、搜查、取证、监视居住、人身检查、通信检查等方面,今后的立法应当兼顾对公民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三是行政管理机关的知情权与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矛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其职务而接触和掌握公民个人的隐私材料如何正确收集、保存和使用公民的个人资料,缺乏法律适当的引导与规制,而行政立法中规定的婚检制度有可能因为直接触及相关人群的隐私权而不能顺利执行。1.2.2私权范畴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包括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及法人或公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其它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隐私权是限制人们获得某

6、种信息的权利,而知情权是获得某些信息的权利。学术界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种说法,因为按照这种说法,那些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有关的个人信息都将无法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的需要,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往往拥有公民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都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有关,如果因此就认为这些个人信息不属于公民隐私而不加以保护的话,就极易威胁到公民的正常生活。个人信息与隐私有相互覆盖的领域,却又不完全相同。无沦是涉及隐私内容的个人

7、信息还是可公开的个人信息,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外延明显广于隐私,我国0前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对滥用个人信息者如何予以制裁等关键问题的解决目前无法可依,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将有助于公民权利的完整,更具现实意义。2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现状及评价当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定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宪法、民法、刑法和其他基础性法律,如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其中的“人格尊严”的广义解释也包括了隐私权在内。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是关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

8、信息即对知情权保护的规定。三是信息保护的单行法和地方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条和第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上海市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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