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视野下的“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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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视野下的“人肉搜索”    摘要:人肉搜索发端于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是一种网民大量参与,为了探寻事实真相、人物信息的互动搜索方式,但其对特定公民信息的公开可能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人肉搜索不应该笼统地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而应剖析人肉搜索中所包括的具体行为类型,结合现行刑法进行审视,为刑法调整人肉搜索开辟了一条可行之径。  关键词:人肉搜索;入刑:隐私权;名誉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8-0126-02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12月3日,陆丰市一位年仅1

2、8岁的高中女生跳河自杀以自证清白,原因是服装店老板怀疑她偷窃衣物,遂把其购物的监控视频放在网上,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以对其偷盗行为惩罚。这一因人肉搜索而引发的夺命事件,再次将人肉搜索是否应入刑推到了风口浪尖的地步。曾有评论说:“人肉搜索已成网络时代的印记。如何厘清道德与法制之间的界限,让国民站在法制社会的底线上,将是一个重要命题。”[1]回首自2001年被公认为我国人肉搜索诞生标志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到此后推动人肉搜索越演越烈的“女子虐猫”、“华南虎”、“铜须门”、“人肉第一案――女白领死亡博客”、“我爸是李刚

3、”、“郭美美”、“表哥杨达才”、7“蛤蟆神功雷政富”、“张艺谋超生”等热门事件,搜索对象从普通大众到官僚名人,搜索目的从道德责难、网络辟谣到反腐倡廉,人肉搜索的“战绩”可谓“辉煌”。  面对人肉搜索对社会生活的冲击波般的影响,早在2008年,全国人大原代表朱志刚在《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审议期间就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2],但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并未将人肉搜索纳入调整对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给出的

4、原因是,“因‘人肉搜索’涉及诸多方面,对其定性较为困难,包括对其概念的界定等基本问题都尚在审议研究之中。”[3]2013年12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表态,要求制止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既是助人查明真相的利器,亦是毁人生活的恶魔,滥用人肉搜索是否违反了刑法?人肉搜索是否应该入罪?本文在澄清人肉搜索本质的基础上,从刑法的视野对人肉搜索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人肉搜索的本质探究7  人肉搜索发端于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是一种网民大量参与,为了探寻事实真相、人物信息的互动搜索方式。与传统的百度、谷歌等机器搜索

5、不同,它更多的是依靠网络社区众多网友的力量,挖掘整理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信息,进而得出越来越详细的结论的搜索方式。探寻真相、追求正义是人肉搜索的原始动机,反腐诉求是促使人肉搜索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政务不透明、现实生活中公众的广泛参与权、批评监督权、结社集会示威自由等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很好保障是人肉搜索得以存在的根源所在。人肉搜索以公序良俗为基点,承载着惩恶扬善、针砭时弊的主旨,对于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性特征不可否认。然而,作为利弊结合的矛盾体,人肉搜索在发挥网络监督、传递真相的过程中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的侵

6、害和对网络环境、社会秩序的扰乱,亦是不争的事实。  如何确立言论自由的边界,以确保隐私权、批评监督权等公民权益和信息公开的协调,是人肉搜索现象是否违反刑法、是否应该入罪引发持续性争议的深层次原因,公民自由与法秩序的价值冲突是人肉搜索的本质所在。  三、人肉搜索入刑之争  (一)支持入刑的观点  鉴于人肉搜索的诸多弊端,赞同将人肉搜索定罪的论者提出了种种理由,概括起来主要如下。  1.人肉搜索入罪是保护公民隐私权、严密法网的必然要求。目前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诽谤罪,侮辱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

7、个人信息罪。但是,要构成诽谤罪、侮辱罪,其行为方式应该是采用了捏造事实、公然侮辱等特定方式;要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主体又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行为人不采取侮辱罪、诽谤罪的构罪方式,也不属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范围,却公开了他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则现行刑法无法规制。  72.人肉搜索的危害不仅限于上述直接侵权。通过人肉搜索获得信息,成为其他违法行为的支撑。如人肉搜索第一案中,死亡女白领的丈夫王菲及

8、其家人遭到了骚扰,部分网友在王家门口刷写“逼死贤妻”、“血债血还”、“无良王家”的标语。显然,人肉搜索造成的危害已经由网络虚拟空间蔓延到了现实生活,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应以刑法规制。  (二)反对入刑的观点  与支持人肉搜索入刑相对应的是反对将其入刑的声音,主要观点如下。  1.人肉搜索行为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并无新意,现有刑法即可调整。如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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