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与判决的冲突与平衡——论基层法院民事案

调解与判决的冲突与平衡——论基层法院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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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与判决的冲突与平衡——论基层法院民事案论文提要:  调解与判决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主要方式,相比较而言,调解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实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化解矛盾彻底、效率高、本钱低、人性化等诸多上风。提出“调判结合”,就是夸大调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调处民事纠纷、定纷止争的手段,其目标都是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然而,在各级法院强化调解的进程中,笔者也发现,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制度的设计无法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使得调解与判决在结合中出现了冲突。有的法院给审判职员下

2、达强制性的调解率指标,并将此作为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这种无视审判内在规律的片面化、极端化做法,使基层法官对“走回头路”  调解与判决的冲突与平衡——论基层法院民事案论文提要:  调解与判决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主要方式,相比较而言,调解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实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化解矛盾彻底、效率高、本钱低、人性化等诸多上风。提出“调判结合”,就是夸大调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调处民事纠纷、定纷止争的手段,其目标都是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然而,在各级法院强化调解的进程中

3、,笔者也发现,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制度的设计无法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使得调解与判决在结合中出现了冲突。有的法院给审判职员下达强制性的调解率指标,并将此作为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这种无视审判内在规律的片面化、极端化做法,使基层法官对“走回头路”  调解与判决的冲突与平衡——论基层法院民事案论文提要:  调解与判决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主要方式,相比较而言,调解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实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化解矛盾彻底、效率高、本钱低、人性化等诸多上风。提出“调判结合”,就是夸大调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调

4、处民事纠纷、定纷止争的手段,其目标都是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然而,在各级法院强化调解的进程中,笔者也发现,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制度的设计无法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使得调解与判决在结合中出现了冲突。有的法院给审判职员下达强制性的调解率指标,并将此作为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这种无视审判内在规律的片面化、极端化做法,使基层法官对“走回头路”产生了困惑,甚至迷失了方向。在构建***社会的视野下,如何在调解与判决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将调解与判决各自的上风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的确是一

5、个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基于此,笔者从调解与判决的立法定位出发,厘清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剖析调解与判决的冲突所在,针对基层法院的现状及审判模式,提出符合审判规律的调判结合机制的建构设想,以求对进一步规范、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及审判实践有所裨益。全文共计8756字。  以下正文: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则,以定纷止争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

6、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7年3月13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会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众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都把“调判结合”作为这份报告的“亮点词”之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这一原则的提出,对于人民法院如何加强诉讼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构建,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运的历史意义。三年来,全国各

7、级法院通过更新调解理念,改进调解方法,创新调解机制,有效地发挥了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调解与判决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主要方式,相比较而言,调解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实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化解矛盾彻底、效率高、本钱低、人性化等诸多上风。提出“调判结合”,就是夸大调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调处民事纠纷、定纷止争的手段,其目标都是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然而,在各级法院强化调解的进程中,笔者也发现,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制度的设计无法适应审判实践的需

8、要,使得调解与判决在结合中出现了冲突。有的法院给审判职员下达强制性的调解率指标,并将此作为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这种无视审判内在规律的片面化、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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