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无效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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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无效行为研究【内容摘要】破产法将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这样做可以解决违法行为的定性混乱问题,如果可撤销行为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的话,无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意志的干预,但是我国的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与采取破产效力溯及主义的国家所设置的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的性质是不同的,我国的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有自己的特色,它包括的范围只限于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和撤销权制度是独立的,相互之间不具有替代作用。但是我国的破产无效行为自身还有一定的缺陷,有必要加以完善。【关键

2、词】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撤销权法律责任一、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概述(一)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关于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可以对破产无效行为作如下定义,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对债务人的所为的有损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在法律上认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我国的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是对债务人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行为进行规制。无效行为制度的目的在于在私法自治和社会利益之间寻找一种平衡,来维护社会利益、行为人利益、相对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破产法作为民商法的的部门法,其对破产无效行为的规定,是针对《民法通则》、《合同法》

3、中规定的无效行为在破产程序中表现的特点做出的。(二)破产无效行为的特征1、无效行为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它还损害了社会公益,体现了行为人较大的主观恶意。2、无效行为的发生的期限没有特殊的限制,它既可以发生在破产程序中,也可以发生在破产申请前的数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3、破产无效行为是法律上确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并且无效行为自始无效,不因当事人的承认、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经过或者无效原因的消失而成为有效。(三)破产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的关系破产撤销权一般是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

4、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从其他国家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的立法来看,有的只规定破产撤销权制度,有的同时规定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制度。我国是同时规定了这两种制度的,来兼顾各方的利益。但是破产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有一定的区别:(1)两者反映的立法原则不同。无效行为制度反映了破产效力溯及主义但又与采取破产效力溯及主义的国家所设置的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的性质不同;撤销权制度反映了破产效力无溯及主义;(2)对破产行为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有关的财产行为影响不同。无效行为即使是破产程序中依

5、法成立的行为也因程序的开始当然无效,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行为在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行为,如果撤销人不行使撤销权,它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同。(3)权利人行使的主体不同。对于无效行为,任何人都能够主张其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主动审查,不以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为认定行为无效、追回财产的前提;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管理人。二、破产无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破产无效行为包括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隐匿、转移财产是指债务人

6、通过隐瞒债务人财产的信息,将财产置于隐蔽场所或者改变财产位置的方式,从而使管理人不能有效控制、接管债务人财产的行为。隐匿是指债务人将债务人财产秘密隐匿或转移至他人无法找到或自认为他人无法找到的处所,或者隐瞒不报债务人的财产,使财产不能依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进行接管和处分。它既包括积极的隐匿财产的行为和消极的隐匿财产的行为,比如对财产的去向隐匿不报,在财务报表上作虚假记载或不作记载。可以说隐匿财产并不以转移财产的位置为要件,只要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不让管理人、债权人和司法机关知道,就构成隐匿财产的行为。转移财产是指将债务人企业的

7、财产转移至原所在地之外或债务人的企业的控制之下,使管理人无法接管和处分。在一定程度上,笔者认为隐匿财产可以涵盖转移财产的行为,不过隐匿财产更强调行为的秘密性。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因为它不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也没有行为相对人,只是债务人个人对财产的恶意处置。这些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存在对外的法律效力问题,从其法律性质来说,既不属于无效行为,也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但是我国法律之所以这样做,可能一方面是因为沿用旧法,另一方面是突出它的实用价值,就是因为这类破产欺诈行

8、为在实践中过于严重,需要特别强调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打击。(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法律之所以对这种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是由于债务人在破产的时候已经无力偿还债务,这时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对债务人的利益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影响的是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很容易出现债务人通过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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