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视角下高职院校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高职院校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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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相关者视角下高职院校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研究韩春燕[摘要]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具有独特的规律性,需要政府、企业和高职院校等组织的共同参与。文章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出发,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认为高职院校应遵循利益共享、责任共担、优势互补的原则,建立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的外部保障机制,健全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的内部管理机制,为提升高职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高职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有益的探索。[.jyqkan)在他的经典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上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能够

2、被组织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人。”弗里曼关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可,成为后期利益相关者研究的一个标准范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高等教育面临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严峻挑战。高等教育要想进行彻底的变革和创新,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就必须走出“象牙塔”,融入社会发展的浪潮中。因此,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需要包括学校在内的政府、企业、家庭以及社会各种组织的积极参与。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亨利·罗索夫斯基首次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应用于高等教育领域,他出版的《TheUni-versity-Anop;acute;sM

3、anual》-书提出大学“拥有者”这一重要概念,将大学作为一个利益相关者组织进行研究。他指出,这种“拥有”不是经济利益上的“拥有”,而是社会利益上的“拥有”。利益相关者运用独特的理论视角和方法对高等教育进行审视和研究,为我们解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二)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构建的原则1.利益共享原则。利益共享是相关利益主体在合理差异和互惠互利基础上形成的对共同利益的公平享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利益相关者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重要保障机制。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是高职院校人才培

4、养的重要途径,政府、企业、高职院校作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体制下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只有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利益共享的原则,才能使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高职院校逐渐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也由不计利益成本向互惠互利转变。没有利益的校企合作是没有生命的校企合作,利益共享成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原则。2.责任共担原则。责任共担原则是高职院校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的重要原则,也是提升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一种风险机制。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利益

5、相关者应对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承担一份责任。政府、企业和高职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要承担各自的责任,尽到自己的义务。由于政府、企业和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和获得的收益有所不同,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也各不相同。但是,责任共担原则作为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原则,在维护和保障高职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3.优势互补原则。优势互补使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的建立成为可能。政府、企业、高职院校在高职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各自的优势并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政府和企业是高职人才的

6、需求者,同时也是众多社会资源的拥有者。相对于企业来讲,政府拥有更多资源的分配和协调能力;相对于政府来讲,企业又是高职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场所。政府和企业的这些资源和优势是高技能应用人才培养过程中所必需的,也是高职院校所缺乏的。高职院校在专业知识和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方面是政府和企业所远远不能达到的。因此,优势互补是高职院校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三)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构建的内容1.建立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的外部保障机制。高素质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高职院校自身的力量很难实现。因此

7、,建立健全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的法律保障体系和资源协调机制,是构建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保障。第一,完善“责任共担”的法律保障机制。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是促进和保障不同利益相关者共担人才培养责任的首要条件。在世界职业教育史上,德国的职业教育模式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尤其是在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方面。为了使职业教育体系适应市场、依法发展,德国对职业教育的各个方面均有详尽的法律规定,无论企业还是学校,都有法律保障。企业主要依据《职业教育法》及《培训规章》,学校则依据教育法。规范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有联

8、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此外,还有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各州的职业教育法和学校法等。我国高职院校政校企协同人才培养机制的构建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尤其是要将企业和行业等相关利益者纳入高职人才培养的法律体系中,保障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长期稳定的多方协同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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