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与仲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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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论司法与仲裁的关系  摘要:本文认为,中国的仲裁立法改革应超越“程序监督论”与“实体监督论”,还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自治权。   法院应否监督仲裁的实体内容,理论界向有争议。通说认为,法院只能在监督与不监督之间选择,但目前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实践已提供了多种选择模式,包括法院强制监督仲裁实体的模式、任意监督仲裁实体的模式、不监督仲裁实体的模式、原则上不监督

2、但在当事人协议同意时可监督仲裁实体的模式。本文赞同上述最后一种监督模式,因为该模式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同时又在仲裁的价值取向上达成了仲裁的终局性与公正性之间的平衡。本文还认为,中国的仲裁立法改革应超越“程序监督论”与“实体监督论”,还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自治权。  国内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干预的程度问题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国内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在何种程度上必要这一令人困惑的问题,一直是许多学术论著的主题。另一方面,立法者和法院在考虑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时,必须涉及国内法院在仲

3、裁中的作用,特别是仲裁程序和裁决执行的司法协助和干预程度。从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理论研究和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在法院司法监督问题上最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国内法院应否监督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对此,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不同的模式,理论界对各种模式评价不一,本文拟对此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法院应否监督国际商事仲裁实体内容之立法与实践模式  关于国内法院可否监督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理论上的纷争源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同。从国际条约、各国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此问题历来有不同的立场

4、,概言之,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不同模式:  第一,非因公共政策原因,国内法院不干预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模式。这是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条约和绝大多数国内仲裁立法普遍采取的方法。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裁决之承认与执行地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其第1款规定了对外国仲裁裁决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五个理由,内容仅涉及程序问题;该条第2款规定了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共政策理由。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公共政策问题可以是程序性的,也可以是实体性的,“对公共政策原则的违反可以从两个方面提出,即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19

5、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称UNCITRAL示范法)用几乎相同的措辞采纳了《纽约公约》所采用的国内法院非因公共政策不干预仲裁实体问题的方法,同时又扩大了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依据示范法,无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还是裁决的撤销,除公共政策原因以外,国内法院都只能审查程序问题,而不作实体上的审查。从国内立法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除法国的国内仲裁中允许就仲裁的实体问题向法院上诉以外,都采取了法院非因公共政策原因不干预仲裁实体的方法。原则上,即使

6、裁决明显错误,仲裁员的决定也不能被法院推翻。当然,凡采纳UNCITRAL示范法的国家一般也都采取了这一模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规定大致也属于这一模式。(注:我国民诉法和仲裁法区别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对于前者,法院有权监督实体内容,而对于后者,法院原则上不监督其实体内容。但是,由于民诉法和仲裁法有关条文表述上的不一致,学者们对法院应否对涉外仲裁进行公共政策方面的审查有不同理解,我们认为我国法院有权对仲裁进行公共政策上的审查。)为了表述上的简便,以下称这种模式为“法院不监督仲裁实体的模式”。

7、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第二,英国1950年仲裁法以强行性规定赋予国内法院干预仲裁实体问题的权力,且干预的理由不限于公共政策。1950年英国仲裁法规定了国内法院干预仲裁实体问题的广泛权力,依据该法规定,当事人可随时要求仲裁员就特别案件向法院陈述,法院将就源于仲裁的法律问题作出决定,此即所谓的“特别案件陈述程序”。而且,法院对仲裁法律争议的管辖权是不能排除的,当事人合同

8、中排除案件陈述程序的条款被认为是违反了公共政策,因而不产生效力。该法还规定,法院有权依据裁决表面的事实与法律错误而撤销裁决。英国1950年仲裁法关于法院干预仲裁实体的规定之主要特点在于:1.法院对实体问题的干预不限于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即可因特别案件陈述程序的启动而介入;2.法院干预仲裁实体问题不以公共政策理由为限,对一般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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