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会计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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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统计法2001年12月13日                          乌兰巴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宗旨1.1本法的宗旨是确定会计统计工作的原则、管理、组织的法律基础,协调与企业、机构进行会计统计、制作财务报表有关的关系。第二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2.1会计统计法律法规由本法及根据本法制定的其它法规文件组成。2.2蒙古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中,如有与本法相悖的条款,则执行国际公约的条款。第三条法律术语3.1本法中使用的术语按以下含义理解:3.1.1“会计统计帐面基数”指的是不论款项是否已收或是否已

2、付,都根据当时的收入和支出科目认可记帐的方法。3.1.2“会计统计现金基数”指的是根据现金收入和支出科目认可记帐的方法。3.1.3“复式记帐”指的是所发生的流动科目以借、贷方式同时记帐。3.1.4“原始凭证”指的是证实流动科目发生的书面凭据及其它证明。3.1.5“流水帐”指的是在编制总帐以前按所发生的时间顺序记帐。3.1.6“总帐”指的是企业、机构编制财务报表的汇总帐本。3.1.7“专业会计”指的是毕业于高等院校会计统计专业,并获得学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人员。3.1.8“会计统计的政策文件”指的是确定制定统计基

3、数、编制财务报表原则的制度、说明、和办法。第四条会计统计的原则4.1企业、机构的会计统计要遵循以下原则:4.1.1企业、机构的财务报表要符合会计统计国际标准。4.1.2财务报表要以真实、准确的凭证、实际数据和资料为依据。4.1.3统计和报表要简明、清晰、易懂。4.1.4统计和报表的数据、资料应采用已收和应收金额并列的计算方法。4.1.5准确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管理和支出费用统计。4.1.6不间断。第五条会计统计基数5.1企业、机构要以帐面基数进行会计统计。5.2取得主管财务、统计的国家中央行政机构的许可后,方

4、可以现金基数进行会计统计。5.3以现金基数进行会计统计的单位的年终财务报表要以帐面基数编制。第六条会计统计的本位币56.1会计统计的本位币采用蒙古国货币图格里克和蒙戈。第二章会计统计的编制第七条原始凭证7.1原始凭证是真实、准确地进行会计统计、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的依据。7.2原始凭证的格式和填写方法由负责财务、统计的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国家统计局共同批准。7.3企业、机构内部使用的凭证、格式要符合本法7.2款规定。7.4企业、机构的领导和会计对在生产、服务的各阶段及经营范围内发生的资产、来源变动和变更要填

5、写原始凭证,进行登记。7.5原始凭证经填写人、批准人或审核人签字、盖章后生效。7.6填写人、批准人、审核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7.7无原始凭证的项目禁止列入统计和财务报表。第八条进行会计统计8.1在蒙古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要进行会计统计,编制财务报表。8.2企业、机构要采用复式记帐法进行会计统计。8.3按照以下顺序编制会计统计报表:8.3.1收集原始凭证8.3.2记流水帐8.3.3编制明细帐和总帐8.3.4汇总报表8.3.5编制财务报表8.4会计统计出现差错进行更正时,以相关凭证为依据

6、,补充正确的凭据,由更正人和批准人签字确认。8.5对经审计有差错的财务报表,如企业、机构领导人同章,可按本法8.4款规定进行更正。第九条资产、债务的核算与统计9.1企业、机构按国际会计统计标准核算资产、债务,登记入帐。9.2企业、机构发生的外汇收支应根据当天的蒙古银行汇率折算成图格里克统计。9.3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外汇及用外汇表明的应收款、应付款要根据当天的蒙古银行汇率折算成图格里克。9.4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机构丢失或短缺的资产要根据其价值和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项统计。第三章财务报表工作的组织第十条财务

7、报表的组成10.1企业、机构要根据国际会计统计标准编制财务报表。10.2财务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10.2.1平衡表10.2.2经营效益报表10.2.3财产变更报表510.2.4资金周转报表10.2.5其它必要的补充说明10.3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附有对企业、机构经营活动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的说明、解释、审计结论和领导总结。10.4企业、机构的财务报表以年初数累计,每季度编报。10.5企业、机构的领导、经理、财务主管、总会计(会计师)和合同会计在财务报表上签字盖章。第十一条财产的清点11.1由企业、机构领导负责组织

8、财产清点工作。11.2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财产清点:11.2.1编制年终财务报表之前;11.2.2更换财产管理人员或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时;11.2.3出现财产短缺,认为可能涉及违法支出时;11.2.4遭遇自然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后;11.2.5企业、机构宣布改组、撤销、破产时;11.2.6发生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时;11.3国有财产的清点,要在政府和地方资产法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第十二条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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